进行移民签证申请时,子女因超过21岁而导致申请被否决,如符合儿童身份保护法规定,可递交恢复移民资格的申请(限美国移民局及海外领事馆书面作业)
案件说明
超龄根据移民法规定,儿童是指21岁以下的未婚人士。按照以前的移民法,如果儿童在21岁后,他们的调整身份申请或者移民签证申请才被批准,他们就属于“超龄”,失去了他们本来可以拿到的绿卡的资格,如果他们没有到达21岁。然而,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改变了“超龄”的条件,使得这些儿童申请人可以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超龄”。 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 儿童身份保护法于2002年8月6日颁布。它适用于该日期之后申请的移民签证案件,但是对于2002年8月6日仍在处理中的案件的适用性就很有限。 CSPA的颁布是为了解决很多因移民中心或国务院的处理延期而超龄的孩子失去获得移民利益资格的问题,而不是为了让因得不到签证配额而超龄的申请人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