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签证并不适用于每个永久居民的外籍配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新的“V”签证:
(1).亲属移民的申请是在这个LIFE 法案通过前﹕也就是说在2000年12月21日当天或之前
(2).等待移民期间已经超过3年。
关于K-3和K-4的申请地点,是由美国公民和配偶结婚的地点决定的:
如果美国公民和配偶在美国境外结婚,必须是结婚所在地的美国领事馆。
如果美国公民和配偶在美国境内结婚,必须是对外籍配偶现居住地有管辖权的美国领事馆。
要申请K-4签证,并不需要是在小孩的移民申请未决期间。在申请K-4签证时,小孩根本不需要是已经进行了移民申请的。也就是说,小孩的移民申请可以在任何时间递交,但是必须在K-3持有人递交调整身份之前递交。因为K-3持有人一旦递交了调整身份申请,K-4的身份也就跟着一起失效了。因此为了保证在调整身份的过程中不出现问题,我们建议,小孩的移民申请与K-3签证申请人的移民申请同时递交。
获得K签证进入美国并不表示完成了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的整个过程。在入境美国后,每个K-3/4非移民人士都必须向移民局递交调整身份申请。并且,只有在配偶的移民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如果K-4小孩先前没有递交移民申请,在递交调整身份申请的同时必须递交I-130表格。
1. 在永久居民身份申请等待批准期间,K-3和K-4签证持有者都可以递交工作许可申请,获得工作许可之后,便可以在美国境内工作。
K-3/4签证是可多次出入境的,如果外籍人士持有K-3/4签证,可以到美国境外旅游,并且凭有效的K签证,可以返回美国。即使在调整身份期间,只要K-3/4签证仍然有效,就可以凭此签证出入境,而不用申请提前离境许可。
如果亲属移民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被否决,或者K-3持有人与其配偶(美国公民)离婚,或者2年居留期满后未申请延期,在上述情况发生的30天后,K-3/4签证将会失效;此外,K-4签证持有人超过21岁或结婚,K-3签证持有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也会使K-4签证申请人的身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