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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族企业股权继承争产纠纷判例
浏览次数:7238    添加时间:2012/1/2    来源:Amy Chen

美国加州橙县高等(上诉)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某公司创办人的幸存配偶要求分割公司股份的官司,最终,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女方无权获得公司股份。贺秀娟律师带读者来了解一下涉及家族企业、婚姻、继承、信托多方面的案例。

这家公司是加州一家维他命制药公司,由创始人Jay在1972年一手创办,1975年遇到现在的太太Ymelda,两人于1988年结婚。Jay全心全意投入到公司经营中,公司发展迅速。2000年,Jay将他的公司股份全部转移到信托中,受托人是自己和本案的几名被告。由于夫妻闹离婚,Jay第二年又对信托做了一些修改,表示太太对公司没有控制权。Jay在2003年去世。

Jay去世后,Ymelda起诉信托受托人也就是公司现在的几名董事,认为公司是她和先生一起创办的,公司股份应属夫妻共有财产。Ymelda和公司之间打了好几场官司,这一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初审法院并未支持女方观点,不过肯定了女方有权提起该诉讼,也应该获得判前利息(Prejudgment Interest)。双方均不服,都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最终下达了17页的判决,认定:女方起诉未超诉讼时效;公司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女方可获得一半;公司价值的计算方式;女方有权获得自男方去世时应得利益的的判前利息等。

为方便读者了解法院判决,贺秀娟律师对相关问题注释如下:在加州,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期间所得为夫妻共有,个人财产本身带来的收入仍然是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花时间、心力、劳动让个人财产获得增值,增值部份应视为共有。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算出个人财产的衍生利益,以及共同努力创造的所得。

本案中,法院认定Jay在婚姻期间对公司的贡献应视为夫妻共同的努力,女方对于她的贡献不负举证责任。法院也指出,有关公司股份的认定和共有财产的计算,有别于夫妻财产中常见的不动产的认定方式,公司作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法因婚后的努力而改变财产性质。

贺秀娟律师点评: 本案中,男方早就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转移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因此,他太太无法继承股份,只能从夫妻共有财产上来主张,但公司是男方在结婚前就已创办,所以主张夫妻共有也很难达到分割股份的目的。无疑,男方对婚姻、继承方面有相当了解或已聘请律师提前做了规划。除了信托,婚前协议也通常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可避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引起的财产纠纷。如果没有这些,还可以订立遗嘱来处置自己身后的财产,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不过遗嘱会有遗产认证的问题,也比较容易受到质疑。

现实情况中,家庭中的结婚、离婚、死亡、成员变动,对于家族式企业往往有重大影响,有公司负责人因为离婚而失去控股地位,被迫离开公司,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贺律师提醒:要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往往需未雨绸缪,尽早请教专业人士做好全面规划十分必要。另外,此类案件中,女方往往满足于在家相夫教子,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女性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应该考虑的。贺秀娟律师在家事法领域执业20年,专业扎实,经验丰富,如果读者遇到疑难,欢迎与贺秀娟事务所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 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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