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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如何避免遗嘱争论?
浏览次数:10806    添加时间:2012/5/4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遗嘱争论是指在遗产认证过程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对遗嘱提出质疑,由法院来确定一份遗嘱的有效性。任何有适当理由(Standing)的人都有争论遗嘱的权利,比如,对立遗嘱者的遗产有法定的利益。一般来说,配偶、子女、孙子女和其它家庭成员和继承人都可能有理由质疑遗嘱。USLawChina首先带读者来看看在美国通常遗嘱争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1. 立遗嘱者缺乏精神或智力上的资格
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是签署了遗嘱的人缺乏制定有效遗嘱所必需的精神上的资格。例如,这个制定遗嘱的人身体上或精神上有疾病,或者发生了有损他/她的记忆的状况,受损的记忆可能会影响这个人对其财产数量和/或对其自然的继承人的身份的认识。
 
2. 立遗嘱者受了不正当的影响
这可能是质疑遗嘱的最普遍的理由,“不正当的影响”通常意味着制定遗嘱的人受了他人的错误影响。例如,一个孩子可能不正当地影响了父母,使其把大到不成比例的一份财产份额留给他/她。又如,遗嘱的签署者再婚,受了不正当影响而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了其子女的继承权,或者受了子女不正当的影响而剥夺了配偶的继承权。
 
3. 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要求
每一个州都有准备和签署遗嘱方式的具体要求。例如,很多州都要求遗嘱须有两个见证人才会被承认。一些州要求三个。根本的问题是遗嘱在签署之时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如果你认为因为死者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致使你被错误地剥夺了全部或者一部分你的合理继承份额,就要尽快行动起来保护你的权利。
 
4. 立遗嘱者没有签署遗嘱
在所有的州,制定书面遗嘱的人都必须签署它。签署遗嘱就是签上这个人的姓名或者做出这个人的标记。如果一份遗嘱是由律师准备的,而没有被客户签署,那么未签署的遗嘱是无效的。
 
几乎在所有的州,任何的遗嘱争论都必须及时地提出。如果遗嘱争论不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那么争论就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遗嘱争论会有很多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法院费用和证明费用等,并且会延长遗产认证进行的时间,耗时、耗钱、耗精力,所以立遗嘱者一定要注意避免遗嘱争论。
 
接下来,USLawChina带读者来了解哪些人会对遗嘱或信托提出争论?
 
1. 通常是某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争论
对遗嘱进行遗产认证之前或之后,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对遗嘱提出争论。遗产认证法典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继承人、遗嘱的受益人、债权人,以及对信托或遗产拥有财产权利者债权请求的其它任何人,还包括持有法定权利证书的其它人以及代表此类人的受托人。
 
2. 被忽略的继承人(Pretermitted Heirs)
根据加州遗产认证法典规定,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即使被死者的遗嘱漏掉,也有权作为“被忽略的继承人”主张死者遗产的一个法定份额。
 
如果立遗嘱人是在签署遗嘱之后结婚的,并且该遗嘱没有为生存配偶提供份额,那么该遗嘱在(被遗漏的)生存配偶的法定份额的范围内是无效的,该法定份额即:死者在夫妻共有财产和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半权益,以及在死者无遗嘱死亡情况下其配偶能够继承到的死者个人财产的份额。
 
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之后出生或收养的子女享有法定份额的权利,这个份额等于该子女能够通过无遗嘱继承得到的份额。但是有例外情形,比如立遗嘱人的故意遗漏。
 
如果立遗嘱人误以为某个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不知道某子女的出生,而没有给该子女提供份额,那么在其遗嘱签署时被遗漏子女也有得到法定份额的权利。
 
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之后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相同的法定份额权利。通常,“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存在于一个人和他/她的亲生父母之间的,不管亲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
 
在所宣称的那个父亲死亡之后再确定父子关系有着严格的标准,这旨在防止那些纯粹为了继承的可疑的请求。
 
如何防止遗嘱产生争论?USLawChina带读者了解常用的“无争论”条款
防止争论的常用方法是在遗嘱或者信托文件中包含一个“无争论”条款。这样的条款可以是很长很复杂的,也可以是很短很简单的,但是它们的目的和功能在于惩罚那些提出争论或者攻击遗嘱或者信托(或者其一部分)的人。一般来讲,提出争论的受益人会被视为在死者之前已经死去,也就是失去了所有的继承份额。一些遗产计划实践者建议:信托或者遗嘱应该为潜在的争论者提供一个赠与份额,这个份额足以使那个人不愿意冒争论的风险。但是本来就得不到任何财产的人是无须担心争论会丧失利益的。
 
总之,USLawChina提醒读者,要制定一份能正确反映自己意志、并且不会给带来争论的遗嘱,还是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您想找有经验的律师来帮助您完成,不妨和我们联系,我们将鼎力帮助。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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