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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文官绩效制度

更新日期:2011/9/8

大多数联邦政府文员必须遵守1883年“彭德尔顿法”(Civil Service Act of 1883)规定的绩效制度绩效制度原本由“文官制度委员会”(Civil Service Commission)负责管理。1978年,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案”(Civil Service Reform Act),撤销了原先的“文官制度委员会”,建立几个新的机构,其中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OPM)。“文官制度改革法案”还制定了现在所遵守的绩效制度的规定。“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执行绩效制度的规则,是联邦政府中的人力资源主管。

总体来讲,绩效制度适用于行政机构和政府印刷局。“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任务是确保这些机构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并遵守国会制定的绩效制度的规则。

绩效制度的规则大致可以概括为:
1、绩效制度必须要尽可能覆盖代表社会的各个阶层,只有合格的个人才能被招聘。选拔和提升必须通过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以绩效为评估原则。
2、不得因为政治倾向、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移民背景、婚姻状况、年龄或行动不便等原因而歧视雇员和应聘者。
3、对于同等的工作,雇员应该获得同等的工资。雇员若加班工作,应该获得奖金。
4、雇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正义感和行为操守,必须维护公众的利益。
5、联邦雇员必须积极、高效地工作。
6、行为作风不良,又拒绝改正的雇员应该被解雇。
7、雇员应该得到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8、雇员不应该受制于独断行为、个人偏好或高压政治等。
9、雇员不得利用自己职位上的权力影响选举。
10、雇员必须被提供告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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