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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证明申请人在16岁生日之前已经到达美国的文件,例如:
- 有出入记录的护照;
- I-94/I-95/I-94W到达或离开记录。
- 证明申请人在2012年6月15日前合法身份已失效,以下任一项复印件即可:
- I-94/I-95/I-94W出入境记录;
- 在2012年6月15日时已有的遣送/驱逐或递解处境的最后命令;
- 身份证明,例如:
- 在2007年6月15日之后一直持续在美国居住的证明材料,例如:
- 房屋租金收据、日常的账单;
- 雇佣记录,例如:工资单、报税单、W-2、雇主的信;
- 学校的记录,例如成绩单和报告卡。
- 2012年6月15日身在美国的证明材料;
- 证明申请人目前在学校读书或高中毕业;或取得完成高中学业的证书;或取得GEDC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的证据,以下任一项的复印件即可:
- 证明申请人已从美国海岸警卫队或武装部队退役的材料
- 已处于递解出境程序的申请人还须提交递解出境的命令,或任何移民法官的判决,或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的最终裁定复印件。
- 递解出境的案件已终结的,须提交移民法官的终结裁定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