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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投资,美国EB-5移民新乱象
浏览次数:481    添加时间:2025/6/16    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新法之后,区域中心计划监管或者合格要求变严,应该说少了很多进来浑水摸鱼、纯诈骗的。直投除外。

但是,经历过上一轮EB-5市场的起伏。各路玩家,都知道,EB-5新法的营销窗口期,非常短,22年到现在已经3年过去了,最多还有1~2年,一旦排期出来,大家就都不用再玩了。因此,各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层出不穷。

今天,EB5Sir要谈的,就是新法之后出现的分期投资滥用的新状况。

EB-5投资,可以分期进行,这是EB-5法条所明确,并且在过去的实践中被证明可行的方式。

分期投资的方式,正常的场景是:

受限于我们的国情,在资金未能全部到位之前,先递交I-526申请,锁定优先日,再在所有资金到位之后补足投资款,再向移民局提交interfiling申请,或者干脆等补件通知来之后,提交所有投资款到位的证明。

分期投资的好处是:

规避冗长的转款流程,早日抢得优先日,避免进一步排期严重性加剧。或者,在极度案例下,锁定变政之前的末班车。

分期投资的条件:

EB5Sir个人观点是,首期投资大概20-30%到位,其他资金已经准备好,但没有到打款状态,然后在半年内陆续投资到位,是相对稳妥的做法。

分期投资的极端案例:

我所了解的最极端案例是,未做任何投资,几乎是空的I-526,事后再补全套文件,也有获批I-526的。

这是21年6月30日之前,区域中心法案停摆前夕,正好碰上移民局的90万法规被诉讼推翻,大概2周左右窗口期,有区域中心投资人抢进去做的50万的EB-5,有I-526获批的。

极端条件下的极端案例,仅适用特殊情形。

好的,说了合理情形,来看看当前被滥用的状况。

状况一,利用分期投资的方式,Combo卡滥用甚至是欺诈

这是一种案例:



这在之前的文章中,我有谈过:EB-5新骗局,这种你情我愿的,以Combo卡为共同目的,倒也还好,最后被骗的可能只有移民局。

唯一风险点就是,如果1~2年后,如果你下决心要绿卡了,再去张罗投其他的钱,I-526/E获批的难度可能非常高。

从EB-5法条来讲,你应该是已经做了全额投资,或者正在投资过程中,in process,再递交的I-526/E申请。你的投资,不应该是前面一部分,然后过1~2年再投一部分,两次独立的投资,而是一个连续的投资过程。

这1~2年里,发生了什么?为何投资过程长达2年。你必须要有个合理解释,提供给移民局,难度不小。

因此,至少刚开始投的时候,就应该做好预案。而不是,过1~2年再决定的,回头来准备的。

状况二,投资人部分出资,区域中心张罗其他部分

这是一个灰色领域,各家在做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就EB5Sir个人观点而言,无法简单下论断,在移民局这头究竟是否可行。就部分我所看到的宣传而言,恐怕是有问题的。

我们先看一个大原则,那就是EB-5投资人,必须100%全部出资,所有出资的资金必须at risk。

所有,都围绕这两点展开。

首先,所有这80万,必须100%源自EB-5投资人自己,不可能由第三方替代出资。

虚假出资,在EB-5世界里,第一波已经被台湾人玩过了,拿到临时绿卡之后,被移民局发现了猫腻,一直被移民局吊着不给I-829获批。直到N年前,通过诉讼才算部分解决了这桩悬案。

因此,进项目的80万,不管是哪里来的,哪怕是区域中心给你张罗的贷款,最终也是以EB-5投资人拥有所有权的资金,通过区域中心,进入项目的。

也就是说,即便是区域中心给张罗的贷款,还款责任应该在EB-5投资人。

当前的营销实践,会由区域中心张罗贷款给EB-5投资人,这里面可能会牵涉到几个问题:

1. 无抵押贷款

区域中心在海外张罗的贷款,无法对中国EB-5投资人在国内的资产进行抵押登记或执行,通常只能办理无抵押贷款。

无抵押贷款,原则上移民局是接受的,之前的诉讼锁定了这一局面:Cash is Cash,移民局完败|EB-5重大诉讼案“Cash is Cash”案,历时5年终告终结

所以,这点从移民局审批角度而言,OK。

不过,无抵押贷款的另一面,从商业逻辑而言,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

第三方贷款机构,为何会愿意无抵押贷款给一个海外人士呢?

那大概会有两种可能,区域中心提供担保,或者由区域中心的关联机构提供贷款。也就是说,会产生另外两个问题:

2. 区域中心担保

3. 关联公司提供贷款


#2和#3,从移民局的审批角度而言,都有可能会面临挑战。因为,移民局有合理理由怀疑,这类贷款的安排目的,是为了帮助EB-5投资人规避最低投资额的要求。 在EB-5法案里,已经明确了EB-5投资,Cappital,不能是投资人和NCE(新商业企业)之间的相关债务安排:



就EB5Sir个人的理解: 如果,只是个别案例,由区域中心协助提供短期的贷款,为了解决短期资金无法到位的问题,EB-5投资人短期内,譬如1~2年,甚至在I-526/E审批之前就已经还掉了这部分贷款,移民局应该可以接受。

如果,这被普遍采用,并且EB-5投资人并未在短期内偿还该贷款,那么这类贷款安排很可能被移民局质疑,用做规避最低投资额的“投机”之举。因为,一,法条放在那里,二,逻辑上讲,你最后有贷款违约而规避贷款债务并由区域中心承担债务的可能,那么就是区域中心,NCE出资,而不是你出资80万了。

据说,已经有这类被拒或补件的案例。具体情况,我掌握的并不全面,但是个人非常建议,要谨慎从事。

我们选项目,不要图这种便利,要踏踏实实看项目本身。任何时候,都不要为“便利”所诱惑,更何况还可能有风险的便利。

而且,这种贷款安排,更不适合大面积推广宣传,具体的宣传材料我就不贴出来了,希望相关机构能够引起重视,被移民局盯上可不好。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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