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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

财产的共有方式
浏览次数:4311    添加时间:2005/7/10    来源:Jenny Lv

 

一个以上的人可以同时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权益。那么,其中一个共有人死后对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有什么影响呢?已故共有人的份额要么是通过其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要么是生存的共有人分割死者的份额。共有人持有财产权利的方式决定了发生什么样的结果。

 常见的财产共有权的类型如下:

 一、一般共有(tenancy in common

一般共有是财产共有的基本类型。通常的语句如所有者甲和所有者乙作为一般共有人。一般共有也是大多数裁决中共有权的默认类型。因此,这样的语句所有者甲和所有者乙通常就假定为一般共有。

    在一般共有人死后,已故共有人的份额将通过其遗产转移给适当的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已故共有人的份额不属于生存共有人所有。

因此,一般共有不是避免遗产认证的方法。一般共有是没有生存者权利(survivorship rights)的。

二、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

联合共有是一种复杂的财产共有权。联合共有的关键特征是生存者的权利。一个联合共有人的权利在死亡时结束,并转给了生存的联合共有人。因此,在一个联合共有人死后,此人的份额在生存的联合共有人之间平均分割。这些生存的联合共有人的权利优先于已故共有者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因此,联合共有是一个有效的避免遗产认证的方法。

 三、完全共有(tenancy by entirety

     根据普通法,完全共有是配偶之间联合共有的一个特殊类型。完全共有包括生存者权利特征。并且完全共有不能通过一个配偶把财产给第三方而终止。大多数州都不再对联合共有和完全共有做区分。完全共有也是可以避免遗产认证程序的。

 四、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

有九个州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的婚内财产体制――ArizonaCaliforniaIdahoLouisianaNew MexicoNevadaTexasWashington,和Wisconsin州。在夫妻共有财产体制下,每个配偶只拥有他/她收入的一半。收入的剩下一半归另一个配偶所有。如果一个配偶用夫妻共有收入购买一项财产,那项财产也是夫妻共有财产。一个配偶死后,他/她只能把他/她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那一半权益转移给他/她的继承人或受益人。

夫妻共有财产不可以避免遗产认证,但在那些可以增加生存者权利的州,有生存者权利的夫妻共有财产则是可以避免遗产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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