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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Q-1文化交流访问者签证?
浏览次数:4935    添加时间:2019/4/25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国政府热诚欢迎外国公民赴美参加交流访问项目。针对交流访问者,美国除了有J-1交流访问者签证,还有Q-1文化交流访问者签证。
 
J-1签证是专门发放给作为交流访问者赴美参加美国国务院批准的“交流访问者计划”(Exchange-Visitor Programs)的外籍人士。
 
一 、什么是Q-1签证
Q-1签证始于1990年。Q-1签证的设置主要得益于迪士尼公司(the Walt Disney Company)及其它类似公司的积极游说。他们害怕正在使用的J-1交流访问计划会被撤销,因为他们的外籍雇员主要从事的是非技术性工作,而这些雇员通常会参加一些文化交流方面的工作。有了Q-1签证,外籍人士就可以更方便地参加带有本国分享历史、文化和传统这些内容的工作或实习。

Q类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分为Q-1、Q-2和Q-3这3种。其中,Q-2签证适用于前往美国参加“爱尔兰和平进程文化与培训计划”(Irish Peace Process Cultural and Training Program,亦称“威尔士签证计划”(Walsh Visa Program) )的爱尔兰共和国部分地区的公民以及英国北爱兰地区的公民。而Q-3签证则适用于Q-2签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随行家属,包括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

Q-1签证并没有国别或地区限制,是适用于一般外籍人士的非移民工作签证,特别是那些将赴美参加以提供实践培训、工作及分享历史、文化和国家传统为目的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的外籍人士。
 
注意:美国没有制定专门用于Q-1签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随行家属的签证类型。关于Q-1国际文化交流访问者的配偶和子女如何作为随行家属前往美国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予以讨论。
 
二、如何申请Q-1签证
移民局
雇主向移民局提交I-129非移民雇员申请是外籍人士获得Q-1签证的第一步。非移民雇员申请获得批准之后,申请人就可持此申请的批准通知书及其它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前往美国使领馆申请Q-1签证。

非移民雇员申请可以提交到对雇主总部所在地享有管辖权的移民局服务中心,也可以提交到对雇佣关系发生地享有管辖权的移民局服务中心。

Q-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可以选择缴纳1410美元进行加速审理。这些申请必须在15天内得到裁决。
 
注意:Q-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所提交的非移民雇员申请可以只有一位受益人(即Q-1签证申请人),也可以有多位受益人。如果申请人有多位雇主,则每位雇主需要分别向对雇佣关系发生地享有管辖权的移民局服务中心提交非移民雇员申请。

1. Q-1签证对国际文化交流项目的要求
符合Q-1签证要求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应经过美国司法部长批准,其目的是与外籍人士分享历史、文化及国家传统,为外籍人士提供这些方面的实习或工作机会,并为美国公众打开另一条学习国外文化的通道。

符合Q-1签证要求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必须达到公众性、文化、工作或实习这3方面的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a. 公众性(Accessibility to the public)
国际文化交流项目举办地点必须在能使所有或部分美国公众感受部分国外文化、分享同种文化兴趣的学校、博物馆、营业场所或其它设施。某些活动虽然能使所有或部分美国公众分享同种文化兴趣但发生在私人住宅或孤立的营业场所,就不符合这项要求。
 
b. 文化(Cultural component)
符合Q-1签证要求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要求其访问者的工作或实习必须含有文化性质,且文化内容应是访问者的工作或实习的主要部分。通常情况下,这部分文化内容必须被指定用来展现或解释访问者本国的性情、习俗、历史、遗留物、哲学或传统。文化内容可以包括组织化的指导性活动(structured instructional activities),如:研讨会、课程、系列专题演讲(lecture series)或学校语言中心(language camp)。
 
c. 工作(Work component)
符合Q-1签证要求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要求其访问者的工作或实习必须与项目内文化性质相关。工作内容必须被用作实现文化内容的媒介。对访问者本国文化的分享必须通过访问者为合格的美国雇主工作或参加实习来完成。
 
2. Q-1签证对申请人雇主的要求
这里所说的雇主包括美国或其它国家的公司、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其它法人实体(legal entity),以及以上机构在美国的支部(branches)、子公司(subsidiaries)、分支机构(affiliates)以及特许经营者(franchises)。
 
Q-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拥有合格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
• 指定相关人员为代表,负责掌管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并与移民局进行联系;
• 正在美国积极从事商业活动(Doing business)。“从事商业活动”是指由拥有雇员的合格雇主经常、系统并持续地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演讲、研讨会或其它类型文化项目);
• 为文化交流访问者提供与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当地工作人员同等的报酬和工作条件;
• 有足够经济能力向Q-1签证持有人支付相关费用。
 
3. Q-1签证对申请人的要求
Q-1签证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在提交Q-1签证申请时已经年满18岁;
• 有资格提供相关服务或劳力,或参加培训;
• 有能力与美国公众就其本国文化有效地进行交流。因此,申请人通常需要熟练掌握英语,除非其在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内的活动包含不需要发声的内容,如:舞蹈;
• 曾经获得过Q-1签证的申请人在第二次提交Q-1签证申请之前一年内必须持续在美国境外停留,但可以在美国进行短期的观光或商业活动。
 
使领馆
雇主提交的非移民雇员申请被移民局批准后,雇主应把移民局发放的I-797批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果非移民雇员申请的受益人不止申请人1人)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只有在收到非移民雇员申请批准通知书后才能向领事馆提交Q-1签证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其居住地辖区的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申请。

申请人参加签证面谈前的注意事项:
• 申请材料要齐备。签证官也可能不特别重视材料,但是可能要求出示某方面材料。
• 事前考虑针对自身状况,签证官可能问到哪些问题,该如何回答。
• 通常驻华美国领事馆官员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问题就更好。因此,最好在面谈前练习英语对话。

曾被拒签的申请人应该注意的问题:
• 回忆自己上次面谈的详细经过。研究一下,问题出在哪里,是什么原因使签证官决定拒签,着手去补充说明。
• 自我评价综合一下,看自己在上次面谈中哪些优势没有表现出来,下次应该怎样表现。
• 再次检查材料,看是否可以进行补充,加强说服力。
• 签证官可能非常相信前一次的拒签是正确的,你要想好如何推翻前次的结果,让他相信那是个误会甚至错误。但是,千万不要指责前一签证官犯错。

三、Q-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境内工作
Q-1签证持有人到达美国后,必须为其签证上所标柱的雇主工作。由于Q-1签证持有人可以同时接受多名雇主的雇用,因此,到美国之后,他便可以用兼职的形式为多名雇主工作,只要这些雇主都分别向移民局提交了I-129非移民雇员申请且获得了批准。

Q-1签证持有人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EAD,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在他入境时,入境口岸的边境处官员或移民局官员会在他的I-94卡上注明其Q-1身份。一般情况下,Q-1签证持有人的有效I-94卡可起到工作许可证的作用。

到达美国之后,Q-1签证持有人如果要变更雇主,就必须由其新的雇主向移民局提交I-129非移民雇员申请。

此外,根据美国相关移民法案的规定,国际文化交流访问者(即Q-1签证持有人)的雇主必须为访问者提供与该领域内同类美国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四、Q-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的停留期限及延期申请
1. Q-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的停留期限
Q-1签证持有人的签证上标注的身份有效期一般都足以使其完成预定的国际文化交流访问项目。最长期限为15个月
。此外,Q-1签证持有人还被给予30天的时间用于离境。

注意:
变更雇主会后,Q-1签证持有人的停留期限仍然不能超过15个月。
 
2. Q-1签证持有人的延期申请
如果Q-1签证持有人的签证上标注的身份有效期不满15个月,且其在身份有效期满之前一直维持有效身份,那么,该Q-1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获得延期,此时,他的雇主需要为其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和I-539表格。并且需要同时附上的材料还有之前I-129非移民雇员申请的批准通知书(I-797表格)。如果在此期间有情况发生了变化,雇主还需要提交一份声明,对这些变化进行详细说明,如起因等。

注意:
即使延期申请获得了批准,Q-1签证持有人的身份有效期仍然不能超过15个月,且有效期仍从其签证上标注的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五、美国境内其他非移民申请改变为Q-1身份
美国境内其他非移民如果满足Q-1签证的资格要求,且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如:部分J-1签证持有人需要满足回国居住两年要求切不能获得豁免,因此不能申请改变为Q-1签证身份),就可以申请改变为Q-1身份。但是,所有非移民都只能在入境美国90天
后提交改变身份申请。

改变身份申请人如果在申请办理期间离开美国去旅行,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从而导致申请被拒。此时,申请人只有在美国领事馆申请Q-1签证才能重新入境美国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访问项目。
 
提交改变身份申请时已丧失身份的外籍人士只能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申请Q-1签证,除非可以证明有延迟申请的正当理由。另外,申请人如果在美逾期停留,就会被要求向国籍所属国内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

注意:
在美非法停留达到181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将被视为不具备入境资格而被驱逐出境,并根据其非法停留时间的长短,在之后3年或10内由于不可入境而无法获得签证。
 
六、Q-1国际文化交流访问者的随行家属
与其它非移民工作签证不同,美国移民局并没有为Q-1签证持有人的随行家属特别指定一种依亲签证。而Q-2签证的家属则可以获得Q-3签证,成为随行家属。

Q-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 )仍然可以获得签证,与其一起前往美国;或随后申请签证,与其团聚。

Q-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申请何种签证。
希望在美国工作的可以申请各类工作签证(如O-1签证、L-1签证等);希望留学美国的可以申请学生签证(如F-1签证等);没有在美国工作或学习的意愿的,可以申请B-2签证。但是,他们必须符合所选签证种类的资格要求。美国领事官员并不会因其家属身份而放低签证申请要求。

Q-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入境美国后,必须遵守移民局对该类签证持有人的要求以及美国其它各级、各类法律和规章制度。

在我们DIY平台
http://www.usldiy.com/可以阅读《Q-1文化交流访问者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更多信息,欢迎收听我们网上讲座《如何理解Q-1文化交流访问者签证?》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4207919494.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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