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工部(DOL)于5月17日在Federal Registration 公布了劳工证的最新规定,包括劳工证有效期以及取消替代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 Substitution)的最终政策,以下是相关重点:
劳工证有效期
(1) 在2007年7月16日当日或之后批准的永久劳工证,必须在劳工局批准后的180天内向移民局提交I-140 申请,否则劳工证失效。
(2) 在2007年7月16日之前批准的永久劳工证,必须在2007年7月16日之后的180天内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否则劳工证失效。
(3) 申请Schedule A 或 sheepherders职位的劳工证,不得替换劳工证上的受益人;除非替换受益人的申请是在2007年7月16日之前获得批准。这类劳工证在全美国有效,除非劳工证上有地域限制。
(4) 申请一般劳工证替换受益人的话,替换受益人的申请必须在2007年的7月16日以前获得批准。
替代劳工证规定
(1) 在2007年7月16日之后,所有在 2005年3月28日之前递交的劳工证,无论批准与否都不得要求替换受益人。
(2) 2007年7月16日之后,将不再接受任何劳工证替换或更改受益人的申请。
这个最终法令于2007年7月16日正式生效。7月16日之前批准或正在等待审理的替代劳工证申请都不会受到影响;;之后提交的替代劳工证的申请将不会被接受。另外,从7月16日开始,劳工证的有效期是180天,如果不能在批准的180天提交I-140,劳工证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