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LawChina今天为读者介绍美国五种交通有关保险:美国商业汽车保险、路边援助附加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美国商业汽车保险
在美国,由于大多数织机构都拥有、租赁、租借或使用汽车,在汽车占有、维护和使用过程中引起的责成为其普遍的损失风险。因而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成为大多数组织机构的基本需要,商业汽车保险最常使用的形式是由保险服务办公室提供的商业汽车保险单。
除了提供责任保险,商业汽车保单中还包括选择性条款。承保汽车所有人、租赁人和特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引起起的物质损失。例如在无过失、无投保、投保不足和发生汽车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提供的其它保障,可可以以批单形式加入原有保单。
美国商业汽车保险单的架构与个人汽车保单架构不同。商业汽车保险单仅承保责任保险和车体损失险。以下就就汽车损失保险说明其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车体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综合损失保险(被保险汽车因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但与其它物体碰撞或倾覆不在此限)特定原因损失保险(由火灾或爆炸、盗窃、暴风雪、冰雪或地震、恶意破坏坏行为、运送被保险汽车工具的沉没、火灾、碰撞或出轨)和碰撞损失保险三种类型。
汽车损失保险单和赔偿处理与个人汽车保险相同。另外,保险人以修复、归还或重置的方式赔付受损或被窃的被保险汽车时,必须适用保险单正面明细表所记载的自负额。但是,综合损失保险的自负额不适用于火灾及闪电所造成的损失。商业汽车保单的其它重要项目与个人汽车保单基本相同。
二、路边援助附加险
在Columbia的开车者,都必须购买ICBC的基本汽车保险,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路边援助的附加险。它可以为车主提供如下的额外保障:
1. 代用车保障——如果汽车因为意外无法使用,路边援助会不计意外责任,马上提供代用交通工具。
2. 租车保障——为您承保所租用的车辆,保费比租车公司提供的远远优惠。
3. 车锁重配保障——如果车匙或车匙遥控器被盗的话。
4. 盗窃保障——可为您节省自付费用(Deductible)。
5. 紧急服务保障——当汽车故障不能使用时,让您召唤拖车或出租车,您的保险会支付有关费用。
6. 全球家人交通费保障——如果您不幸在交通意外中受伤危险的话,会把您的直系属亲人由世界任何地方送到您的身边。
7. 旅行保障——如果出外旅行时,您的汽车不幸损毁或被盗,而旅程少于30天的,路边援助会为您及乘客支付额外费用。
在Columbia的汽车都必须通过汽车废气测试的测试,才可以上路,除了一些新车可以免除几年。在Columbia,只有一家汽车保险公司负责基本车险、车牌、驾照考试。这是一家公营公司。车子买来,要上牌照,要上路就必须有保险,如果是旧车,没有汽车废气测试就不能买保险。
汽车废气测试就是为了减少废气的排放量,减轻温室效应。根据报告,在汽车废气测试执行的最初12年,汽车废气测试减少了29%的有害的汽车废气排放。每一年,汽车废气测试在检查中发现超过80,000辆超过废气排放标准的汽车,之后要求都经过维修,再次检查以确认废气排放达标。通过检查的车子才能得到汽车保险的续保。
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能进行汽车废气测试检查:
1. 不能靠近废气排放口;
2. 过热;
3. 废气排放系统有漏气现象;
4. 有很多的烟冒出;
5. 车胎有问题;
6. 车速或转向系统有问题;
7. 引擎怠速有问题;
8. 漏油;
9. 润滑油泄漏;
10.怠速时转速过快。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 责任范围(Scope of Cover)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分为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将按保险单上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1). 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本保险赔偿的范围如下: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以及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B. 为被保险人采取措施对被保货物进行抢救以防止或降低货物损失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 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除包括以上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除外责任(Exclusions)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 责任起讫(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
(1).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A.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B.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4. 投保人的义务(Duty of the Insured)
(1).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 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以尽量防止或降低货物损失;
(3). 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投保人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Original Policy)、提单(Airway Bill)、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磅码单(Weight Memo)、货损货差证明(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 Delivery)、检验报告(Survey Report)及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如涉及第三方(Third Party)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5. 索赔期限(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四、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1. 责任范围(Scope of Cover)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分为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注明的条款赔偿。
(1).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本保险的赔偿范围: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复、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B.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除外责任(Exclusions)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Consignor)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 责任起讫(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
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运动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4. 被保险人的义务(Duty of the Insured)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损失拒绝
(1).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3).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Original Policy)、提单(Consignment Note)、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磅码单(Weight Memo)、货损货差证明(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 Delivery)、检验报告(Survey Report)及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如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5. 索期赔限(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五、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1. 责任范围(Scope or Cover)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水渍险(With Average)及一切险(All Risks)三种。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将按照保险单上注明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本保险赔偿范围如下: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Lighter)运往或运离海轮(Seagoing Vessel)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做一个整批。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B.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Both to Blame Collision)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 水渍险(With Average, W. A.)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除外责任(Exclusions)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质量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Normal Loss)、本质缺陷(Inherent Vice)、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 责任起讫(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
(1).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A.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B.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4. 被保险人的义务(Duty of the Insured)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部分损失。
(1).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4).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Original Policy)、提单(Bill of Lading)、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磅码单(Weight Memo)、货损货差证明(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land Memo)、检验报告(Survey Report)及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5).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Both to Blame Collision)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 索赔期限(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