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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外)祖父母对其孙子女的探视权
浏览次数:7000    添加时间:2005/7/3    来源:Helen Xu

 

与(外)祖父母的相处也许是孩子们最宝贵的记忆之一,也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外)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的亲情和抚育关系无疑是其它亲人所给予的、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有利因素,但是,却有越来越多的孩子因家庭关系的破裂而被剥夺了与(外)祖父母联系相处的权利。立法机关和法院意识到了(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的重要性,进而推行了这样一条政策,即(外)祖父母可以争取对子孙的探视权(visitation)

但是,法律并不因此就赋予了(外)祖父母绝对的或者无限制的探视权。因为所有涉及到子女监护和探视的案件,其首要原则都是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所以,(外)祖父母在申请争取对孙子女的探视权时,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对孙子女的探视有利于孩子最大利益的实现,这样才可能争取到对孙子女的最大限度的探视权。

     在法院考虑(外)祖父母的探视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之前,(外)祖父母首先应向法院证明其自身拥有寻求探视权的身份和资格。例如,根据纽约州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只有存在直系血缘关系的(外)祖父母或通过收养而形成祖孙关系的(外)祖父母才有权利要求对孙子女的探视权,因此,该法令就权利人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而纽约州法院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的扩张性诠释。例如,根据该条法令的规定,叔伯不具有要求探视权的资格;而在一个实例性案件中,外祖父母因与其女儿断绝了父(母)女关系,因此也就丧失了申请对其外孙女进行探视的权利。

根据纽约州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孩子的父母过世,或因公平要求而需(外)祖父母参与的情况下,(外)祖父母才享有寻求对其孙子女的探视权的理由。因此,在孩子父母过世、(外)祖父母拥有寻求探视权的权利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要求,法院便会准予(外)祖父母相应的探视权的申请。但是,如果孩子的双亲健在,那么寻求探视权的(外)祖父母必须向法院证明存在司法干预的正当状况。

对于法院应在何种情况下授予(外)祖父母对其孙子女享有平等的探视权的问题,纽约州并不存在具体的硬性规定,必须根据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来予以判决,但一些已公布的判例对于类似问题的解决也确实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祖孙关系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是法院关注的焦点,其关系越是长久牢固,法院授予(外)祖父母探视权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地,祖孙关系越是疏远浅薄,那么法院授予(外)祖父母探视权的可能性就越小。

法院调查的另一因素是父母反对(外)祖父母探视权的主要理由。如果仅仅是因为父母与(外)祖父母之间存在矛盾或敌意,而反对(外)祖父母获得对其子女的探视权,那么理由就显得不太充分。但是,如果法院发现(外)祖父母与其孙子女或孙子女父母之间存在沟通障碍,那么这也许可作为否决(外)祖父母探视权的一个有力依据。

在确定祖孙关系问题上,纽约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曾声明:(外)祖父母仅宣称自己是多么喜爱其孙子女是不够的,(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必须建立有亲密稳定的关系,或即使在孙子女父母反对孙的情况下,仍努力争取与孙子女建立牢固亲密关系,这样法院才会认识到该案件的重要性,也才可能去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但如果(外)祖父母根本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来培养其祖孙感情或证明祖孙关系亲密,那么不论事实情况如何,都将不足以满足“适于干涉并给予公正判决”的条件。

法院进一步强调,“尽管根据个案的不同,所需的必要性证据也会有所差异,但(外)祖父母均需证明其在特定情况下所作的合理性努力。”例如,从孙女出生两周到其满五岁,祖母就不曾过问并表示过关心,而且在此期间还疏远了与其儿子的联系,那么该祖母的情况就不满足要求法院予以干涉并获取探视权的条件;同样,如果法院发现(外)祖父母对于争取与其孙子女关系的努力只是作些表面功夫,那么法院也会拒绝授予其探视权。又如,祖母从孙女出生之日起便不断送礼物、写信、打电话等,并曾寻求第三方协助予以调解,虽然这些联系最终都被迫终止了,但至少让法院了解到她曾尽了最大努力来建立祖孙关系,虽然法院知道祖母与孙女现在没有什么联系,但是祖母曾经所作的努力却也足以证明其有权争取对孙女的探视权。

因此,对于那些缺乏现有的祖孙联系的案件,法院会考虑根据其个案情况(外)祖父母曾经所能作以及实际所作的努力。对于那些根本不曾作出任何努力建立祖孙关系的情况,法院是不会干涉其目前的无联系状况的,更不会考虑授予其探视权。

在(外)祖父母向法院证明其具有寻求探视权资格之后,法院还会考虑该探视权的授予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为此,法院将对所有的相关事实和实际情况进行详尽的考察,其中最主要的是(外)祖父母的人际关系,特别是他们与自己子女(包括孙子女父母)的关系。

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孩子的父母都反对祖父对孩子进行探视,因为其父母与祖父的关系已严重恶化了,后经法庭证实,由于祖父的霸道和对孩子及其父母的贬低,家庭关系已非常恶劣,而另一方面造成家庭关系更加不可收拾的是,祖父坚决认为家庭关系的恶化与自己无关。因此,法院最终认为授予祖父的探视权并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毫无疑问,上述案例中的孩子是处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而且父母双方均反对祖父获得探视权的案例在法院裁决中所占比重很大。而目前关于(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视权问题所存在的一个缺陷是,其相关成文法规定仅适用于完整的家庭(即孩子的父母没有离婚并且都健在)中的(外)祖父母寻求对孙子女的探视权的情况。目前,很多法院都对该项立法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宣称该项权利的设定构成了对父母抚育子女隐私权的侵犯。目前该问题尚未解决。

总之,(外)祖父母为获取并维护其对孙子女的探视权益,应该尽可能地与其孙子女建立和谐深厚的关系,这样其才有依据向法院要求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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