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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

继承所得财产的课税基数(Tax Basis)
浏览次数:8037    添加时间:2005/10/11    来源:Jenny Lv

课税基数,好像跟遗产无关,但是如果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后来又被出售,需要为此计算其收益或亏损时,就与课税基数问题息息相关了。

什么是课税基数?

“基数”指的是某个财产的价值,在确定财产出售的应税收益或亏损时,就以这个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财产购进以后,其基数通常是其成本。而实际上,基数也被称为“成本基数”(cost basis)。如果你以600,000美元购得一处房产,该房产的课税基数就是其成本——600,000美元,如果你后来以1,000,000美元把房产卖出,那么你的应税收益就是400,000美元。基数不是不变的,原有的成本基数可以增高(比如你对房子做了一些修缮),或者由于贬值等原因而降低。

比如,Steven200,000美元购置一个仓库,那么此时其基数就是这200,000美元,后来他花100,000美元对该仓库进行了整修。那么此时该仓库的基数调整为300,000美元,而又因贬值20,000美元,所以现在基数为280,000美元(300,000美元-20,000美元)。一年后他以500,000美元将此仓库出售,得到的利润为220,000美元(500,000美元-280,000美元)。Steven要对这220,000美元的利润支付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

继承所得财产的课税基数

按照联邦税法,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的课税基数要“递增”(stepped-up)为死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价(fair market value)。虽然名为“递增”,其实本该是: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的课税基数应调高或调低为死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价,可能增,也可能减。不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不管价格是短期波动还是中期波动,财产价格会随时间推移而提高的假定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现在通用的词成了“递增”基数了。在实际操作中,不管继承人拥有财产的时间有多长,其基数就是原所有者死亡之日该财产的净值,这个基数通常会比原所有者的课税基数要高。

还以Steven购置的仓库为例。假如他在生前没有将仓库出售,而是要遗赠给自己的儿子JohnSteven生前拥有该仓库时的课税基数为280,000美元,在他去世时,该仓库价值600,000美元,那么John得到这个仓库后,该仓库的课税基数就调整为600,000美元了,如果John后来把仓库以750,000美元的价格售出,那么他就只对所得利润150,000美元(750,000美元-600,000美元)支付增值税。

财产的基数会在所有者死时递增为公平市价,这个事实意味着:对于一份非常可能增值的财产来说,原所有者生前一直持有而最后进行遗赠的做法,往往是更为可取的。这样,你的继承人就可以从这个递增基数规则中获得一定的好处了。而生前做出的赠与是不符合递增基数规则的条件的。

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的递增基数

夫妻双方在共有财产中各自拥有的一半实行同一个递增基数。如果你和你的配偶在夫妻共有财产州拥有财产的话,在一方配偶去世后,等额的两部分财产的课税基数都递增为先亡配偶死亡之日的市价。如果一对夫妇以50,000美元购进一栋房子,属于共有财产,在丈夫死亡时该房子已经增值为80,000美元,此时,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份额的价值为40,000美元,不仅仅是先亡配偶拥有份额的基数递增为40,000美元,生存配偶拥有的财产份额的基数也递增为40,000美元。

而在普通法州(common law states),只有先亡配偶所拥有的财产才会有递增基数。生存配偶的财产没有递增基数,即使这份财产属于他\她和配偶的共同所有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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