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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雇主对电脑设备的责任

更新日期:2011/9/8

过去20年,个人计算机快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于商业用途。在工作场所使用计算机的雇员人数持续增长,甚至对一些人来讲,计算机成了工作必备的工具。许多雇员在工作场所使用雇主分配的E-mail地址,企业邮件系统和互联网。工作场所个人计算机数量的剧增迫使雇主必须面对一些法律问题,有时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计算机翻译,雇主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原则可以应用到雇主-雇员的关系中,拉丁名称叫做"Respondent Superior"。这一原则是:如果雇员因为工作范围内的行为伤害第三方,雇主必须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也适用于雇员对电子邮件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或滥用。因此,雇主必须要考虑雇员使用电子邮件和网络资源活动所存在的潜在危害。在网上下载、发布,或通过邮件散步淫秽、色情内容会被认为是制造“敌意工作环境”,因而构成性骚扰罪,雇主可能要对此承担责任。雇主也可能要对雇员利用公司计算机而进行的证券欺诈行为承担责任。

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持续上升,如盗窃、挪用公款、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另外,一项国际条约可要求制定法律,规定公司对雇员利用网络而进行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即使雇员的行为与工作职责不相关,雇主的刑事责任可以预先排除,但如果证明利用雇主提供的计算机进行的犯罪活动甚至非法猥亵儿童的的证据确凿,可能也会导致公司的设备遭没收。

尽管雇员的的行为超出了工作职责以外,好像雇主的责任可以被免除,可是还有别的法律理论可能会证明雇主要对雇员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中两个理论是:过失招聘和过失监督。在这些理论下,雇员的行为是否超出工作范围并不是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雇主为了避免因为雇员利用E-mail或Internet犯罪而承担连带责任,越来越急迫地制定清楚的网络使用政策,明确使用公司计算机设备的许可或禁止项目。政策必须以手写的形式并向所有雇员公布。许多雇主把这项政策包括到雇用协议中,要求雇员遵守这项政策并附上签名。另外,网络使用政策要不断实施为雇主提供最大的保护,避免因执行力不够而造成的歧视诉讼。

编译:Salvia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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