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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公司必须依照设立地所在州的法律设立,如何根据各州州法设立公司?有哪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虽然各州法律规定不同,但在总体结构实质上却是相类似的。本篇就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对设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加以介绍:
对这个问题,应该考虑在该州设立公司的费用及该州的相关税法和公司法问题。目前,受各类公司青睐的州包括:特拉华州,纽约州及加州,尤其是特拉华州。该州长时间以来就被看作是公司设立地,特别是大公司的理想设立地。全美超过半数的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是在该州注册的。
设立公司必须向州政府的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公司章程;一经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章程、交纳注册费,并经该州务卿办公室接受后,公司就正式成为了一个法人实体。通常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规则是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运作的文件,无需申请备案。较之公司章程,包含的内容要具体得多。通常规定了:股东、董事及经理人的权利,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特殊会议的有关事项(如有重要之事急需决定,无法等到下一年的股东大会),如何选举董事,谁有权签定合同,谁有权检查帐簿及公司记录,公司规则如何修改等等。
公司发起人经与首批投资者协商后便可任命首届董事会。董事最少为三人,但在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不论股东人数,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只有一名股东,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如果只有两名股东,公司可以只有两名董事;否则董事最少应为三人。董事必须为个人,但并无董事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