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明
一、L-1A签证
L-1A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经理或行政主管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L-1A管理人员分为两类,行政主管人员和经理人员,两者有着不同的权限。行政主管拥有执行权,其职权包括下列之一:
1. 指导机构的管理或主要职能的运作,及机构的主要组成;
2. 设定机构的发展目标、组成、功能的纲领政策;
3. 在政策制定和决策方面有较大的权限;
4. 直接接受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或对董事会、持股人负责经理拥有管理权,其职权包括下列之一:
(1). 负责管理本机构、部门、分部或组成机构;
(2). 负责监督和管理其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或者管理本机构内部的部门;
3. 对其直属的职员有权雇用,解雇或有人事任命的建议权,
4. 在机构日常的工作中有决断权; L-1A签证可以在美国公司运营一年后直接提出移民申请,其申请属于第一优先,不需要事先耗费大量时间从美国劳工部获得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 ,也不必像投资移民那样投资五十万或一百万美元。
二、优势
L-1 签证在所有非移民签证中,可能是既兼容了某些签证的有利之处,又摆脱了另一些签证的不利之处的唯一的一种签证。
1. 相对于其它非移民签证,L-1签证允许有双重意图;
2. 相对于E类签证,L-1签证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企业,并且对投资量没有特别规定;
3. 外国公司或美国公司,只要确实都在做生意。对其从属关系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4. L-1签证人士,可以携带全家进入美国,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并且相对于H类签证,L-1签证配偶在获得工作许可证之后,可以在美国工作;
5. 持有L-1签证者,一般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即可申请移民身份(绿卡);并且拿到的绿卡即是永久绿卡,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先拿两年临时的有条件绿卡;
6. 持L-1签证者,在申请绿卡时,可以自由地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做商务旅行。这种有移民倾向的签证比B-1签证优越很多。
三、申请资格条件只有美国境内的跨国公司才有资格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或附属公司。并且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必须为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拥有分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权。美方的有关公司必须在L-1受调派人员被调转来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存在贸易关系(指经常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受雇关系必须是实际上的雇佣关系,并非代理人(Agent)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此外移民局还要求当调动的人员在美国工作时,其母公司必须依然存在并且正常运营。受益人方面要求被调派人员在国外公司近三年中至少具有持续满一年之管理工作经历,而且被调派人员到美国子公司所担任的工作职位与工作性质,必须与原担任管理工作相吻合。 四、签证有效期 L-1签证可首签三年(新公司只给一年),以后每次延期两年。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可申请延期两次,因此其最长居留期限可达七年;专业人员可申请延期一次,因此其最长居留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