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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C | 信托设立地域之分,您究竟适合哪一款?
浏览次数:4203    添加时间:2021/2/2    来源:美国移民ALC

大家好,欢迎来到ALC播客移民新说,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要继续一个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话题,信托。那么信托是什么呢?我们先简单谈一下信托的概念。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今天做客节目的ALC的市场总监Amber是信托方面的专家。

Q:持续收听我们节目的朋友应该还记得在之前的节目中Amber就曾经为我们普及过信托的知识,信托作为资产保护的一种手段被高净值人士广泛采用。节目播出后我们也收到了很多客户的咨询,接下来还是请Amber为我们带来更加专业的信托知识吧。

A:好的,其实关于信托的相关知识,我们也做了很多期节目了,那么,在之前的节目中,我们也谈到过,信托作为“舶来品”引进中国也快二十年了,但是好像一直离不开现金信托的窠臼,并没有触碰到信托及其架构特有的硬核内涵,所以才会有听众朋友一听到信托先想到收益,先问收益的原因。那么设立明明白白的真信托,真正有效的信托应该具备的是:实现全球税务规划,解决资产隔离保护,按照自己的心愿实现家族资产传承。

我相信听众朋友们应该也都比较熟悉了,那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就再来谈谈信托设立在哪里好,这个话题。

Q:是的,很多朋友可能会比较关注信托设立在哪里比较稳妥,那么Amber信托设立在哪里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A:是的,首先信托是设立在香港?新加坡?开曼?BVI?还是耿西岛?其实这个问题的背后,隐含着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信托的主要利益相关人、信托财产、及信托管辖地三者之间的关系。

几年前有一个香港的案例。设立人和受益人都是香港居民身份且居住在香港,钱放在一家香港银行里,顺理成章地也把信托事务交给了该银行。一开始信托的受托人是该银行体系下的BVI信托公司,但后来考虑到操作的便捷性,设立人便委托同属该银行体系的某香港信托公司代为管理。但后来该信托受到了挑战,此时当然是香港的法庭受理。

这个时候,你可以看到:
委托人和受益人是香港人,被香港法庭传唤时需要到场;
香港的信托公司受香港法律管辖,法庭传唤当然也得到场;
而存钱的银行也在香港,同样受到香港法庭的管辖。

如此一来,香港法官可以很轻松地依据香港法作出判决,并得以实施。一旦信托被判无效,香港法庭甚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原属信托账户里的资产,这是非常危险的。

Q :听您谈到这里我才发现,信托的设立确实需要专业的设计的。那投资人应该如何确保信托的安全呢?

A:是的我们举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会比较直观些,让我们换一个角度,同样是这个信托。

如果:人还是住在香港,但是钱放在新加坡的银行里,用开曼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此时受开曼法律管辖)。这个时候,如果有个债权人,想拿回属于他的钱,他该怎么办?

首先,债权人要对信托发起攻击,他需要去开曼的法院起诉,这对债权人来说已经是非常的不便了。而且不管开曼的法院怎么判,至少作为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的你可以不用去开曼出庭(开曼法院也无法强制你出庭)。最重要的是,开曼法院没有任何权力来冻结新加坡的银行账户里的钱……

上面只是最最浅显地说明了一个基本原理:人、钱、信托三者要分离。设立信托,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资产保护和债务隔离,如果三者没有分离,那么保护的力度会变得很弱。

Q :非常感谢今天Amber的分析,Amber在信托方面的专业分享可以为大家的资金安全提供一些参考。那在今天节目的最后,Amber还有什么想要给大家分享的吗?

A :好的,在确定了信托的设立地及人、钱、信托三者分离之后,再接下来才是考虑受托人在哪里进行信托资产的管理,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资产合理合法的进出境,资产中的不动产、动产如何进一步的划分,针对各国的信托法律的不同,要求也不同,我们会在后面的节目里中具体向大家介绍。


文章来源:美国移民A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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