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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不同州争取小孩监护权,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浏览次数:6607    添加时间:2013/9/24    来源:美国法律联营网

加州洛杉矶高等法院最近有一个监护权判例,是关于夫妻在不同的州提出监护权申请,如何判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何判定哪个法院审理对小孩最有利?贺秀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判例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整理出来给读者了解:

该案例中丈夫Barry和妻子Kymar 在2010年生下小孩,一家三口住在洛杉矶。2011年6月太太带着小孩去伊利诺斯州娘家探亲,然后一去不返。丈夫因此在2011年8月向洛杉矶法院提出共同监护和探视的申请。同年12月底妻子在伊利诺斯州向当地法院也提出监护权申请。

初审中,洛杉矶法院判定该案件应该在伊州审理,理由为:第一,丈夫提出申请时,小孩没有满足在加州的居住时间要求;第二,妻子提出诉讼时,伊州是小孩的居住州且满足了居住六个月的要求。因此将案件转移伊州,由伊州行使管辖权。

丈夫不满意该判定,于是在12年8月提出申请法院重审,申请遭到拒绝,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因丈夫先提出申请,加州早于伊州取得该案的管辖权,但是根据儿童监管权管辖和执行统一法案的相关规定,加州法院有权拒绝行使管辖权,并根据伊州的未决诉讼(妻子随后提出的监护权诉讼)来决定进一步行动。其次,法院指出,孩子的重要信息包括医疗记录等都在伊州,因此伊州法院会优于加州法院更好的审理该案件。

在这一申请被拒后,丈夫马上提出了上诉,认为洛杉矶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充分证明伊州优于加州来审理该案。

该监护权案的争议和焦点集中在法院的管辖权。丈夫和妻子在不同的州提出监护权案件,该如何判定究竟由哪个州行使管辖权呢?又该如何判定哪个州优于另一个州审理该案件?要考虑的因素的有哪些?下面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带大家来一探究竟。

第一,关于管辖权
当法庭有管辖权时,法庭有权利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小孩监护权案件中,为什么孩子在何地居住如此重要?因为通常夫妻必须在孩子的“居住州”提出监管权或探视权的申请。

儿童监管权管辖和执行统一法案(UCCJEA) 是为了更容易地决定在跨州案件中哪个州作出裁定。根据这一法案,如果在案件提出时,加州是孩子的居住州,或案件提出后六个月内仍为孩子的居住州(尽管孩子不在该州),只要父/母继续住在加州,那么加州法院则拥有优先管辖权来初步决定监护权案件。在该案中,丈夫提出监护申请时,小孩离开加州不到两个月,明显符合后一条规定,所以洛杉矶法院在该案件中完全有管辖权。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注释:孩子的“居住州”指的是你孩子最近住满至少六个月居住的州。假如你的孩子最近搬去新的州居住,你必须等到孩子在新的州住满六个月,才能在该州提出监护权的申请。在此之前,你必须在孩子最近住满至少六个月的州申请。更多监护权信息可参考《父母离婚,需谨慎对待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加州子女监护权的判定

第二,关于伊州是否在审理该案件中优于加州法院。
在判定初审法院是否滥用裁定权时,上诉法院认为以下几点洛杉矶初审法院在判定伊州优于加州法院上不当。

1.在双方均没有提出加州不适合审理该案件的动议下,初审法院私自做出伊州比加州更适合审理该案件的决定并将案件转移地点,而且并没有给予双方机会来提供材料信息论证是否加州或者伊州更适合审理点该监护权案件。
2.在判定加州法院不适合审理该案件时,没有考虑全部因素并且理由不充足。
在裁定转移案件时,通常情况法官会结合案件考虑的情况贺秀娟律师事务所整理如下:
孩子目前在何地居住,以及居住时间多久;
案件双方在何地居住;
涉案各方的经济状况;
是否涉及家庭暴力,在哪个州审理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一方和孩子;
涉案双方是否签订协议约定监护权案件须在某一州进行;
案件所需证据的性质和地点(包括孩子的供词和其它证人);
其它法官认为是重要的因素。

但在该案中,洛杉矶法院作出转移案件决定的理由是认为孩子的医疗记录等类似信息很可能在伊州。但是由于法院没有让双方提供证据,因此这个唯一的理由不足。因此上诉法院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判定该案需进一步审理。

我们曾报道过《离婚后再起纷争,母亲错失儿子监护权》以及《母亲搬至外州,如何实现对子女的监护和探视?》等相关监护权案例。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争议则会更麻烦。 为慎重起见,您有必要选择一位专业的律师来给予指导或委托办理。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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