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移民局发布了EB-5审案手册的更新,这是EB-5审案手册的第四次更新。此次更新,并没有对以前政策有任何实质性的变更,但是,明确了一些重要的政策:
政策如下:
I. 阐明移民局要审查经济模型是合理的,以证明区域中心的地理区域有限,包括(就业)系数以及假设项目影响的地理区域是否合理的;
II. 解释区域中心的地理区域必须是有限的、连续的,并且与将集中投资在特定经济区的目的一致;
III. 确认在2017年2月22日,区域中心如果要扩展地理区域范围,必须通过I-924提交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才可以;
IV. 阐明如果区域中心通过I-526申请要求扩大其地理区域,移民局如何审批;
V. 解释在递交I-526申请之后,区域中心变更将被视作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
解读下这些政策:
1. #I和#II,是移民局对于现有政策的重申,不用太关注;
2. #V,比较重要,但是也是当前移民局所执行的政策,就是在I-526申请递交之后(获得有条件绿卡之前),如果更换区域中心,会被认为是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该政策,进一步坐实了所谓的“连坐”,就是在区域中心因为欺诈等关停之后,只要没有登陆拿到临时绿卡都没有办法换区域中心(除非重新递交申请);
3. #III和#IV,是此次更新审案手册的重点。
这项政策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无关紧要,但是对于一些区域中心的项目来说,拓展区域中心范围的合法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的从2016年底说起。
扩展区域中心的所在地理区域,是比较常见的事,因为区域中心审批下来时是有明确的地理区域范围的,在区域中心运营过程中,有的项目可能在此之外或者区域中心想划定的受项目影响区域超出现有范围,因为范围越大通常可以计算出来的就业越多,所以区域中心有可能常去申请区域中心范围的扩大。
2016年12月23日,移民局发布了新版I-924表,在该表格的填写指南中注明要求如果区域中心要拓展其地理区域的话,要递交一份I-924申请以寻求移民局审批。
很多律师和区域中心对此提出异议,因为按照以前的惯例,5.30审案备忘录(前移民局关于EB-5的最重要政策文件,现被审案手册所替代)中也明确过,扩展区域中心并不需要事前审批,只要在递交I-526申请之时再同时递交一份扩展区域中心地理范围的I-924申请即可,两者没有先后顺序。而16.12.23的新I-924表变更了5.30备忘录的政策,而且没有留下缓冲执行的时间。
直到17年3月3日的移民局会议(参考阅读:3月3日,移民局利益相关者会议|会议记录+录音),多位律师表达了不满,移民局在会后顺应民意,提出了执行该政策的妥协方案:
1. 2017年2月22日之前(新版I-924表格强制执行日)递交的拓展区域中心地理区域申请,只要最终获批,都不会影响I-526审批;
2. 2017年2月22日之后,都需要按照新政策执行,即先递交I-924申请来拓展区域中心地理区域,然后再递交I-526申请;
此次,审案手册的更新,就是通过正式文件明确了这一拓展区域中心地理区域的政策。
移民局审案手册: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关于区域中心地理区域拓展的相关文件: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Working%20in%20the%20US/alert2017_march.pdf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Outreach/IPO_Division_Chief_Lori_MacKenzies_Remarks.pdf
文章来源:EB5Sir 美国EB5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