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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才签证?
浏览次数:5386    添加时间:2018/10/16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来美国投资,2015年中国对美国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达到83.9亿美元,大幅增长60.1%。对同时在美国及中国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签证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工具。随着中美跨国企业增多,不少中国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了解L-1B签证。

一、L-1B签证简述
L-1B签证是美国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专业人员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L-1B签证首签为3年,可延期一次为2年,最长可在美国5年。如果专业人员在五年居留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被任命为行政主管或经理,则其可享受最长居留期为七年的待遇。

二、L-1B特点&优势
1. 可携带全家来美,配偶L-2有工作权,小孩可就读公立学校,享受准绿卡待遇;
 
2. 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图(Dual Intent),即申请人已办理移民不会影响L-1——这点很重要。美国并不禁止已办理移民的获得签证,但B1/B2/F1/R1/E2等签证不允许双重意图,已办理移民的申请上述签证,如果不能说服签证官,会以214(b)移民倾向拒签,领事馆对于214(b)具有自由裁量权。但L1不会有此问题。
 
3. 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企业,海外和美国两家公司可以从事不同类型的业务,不一定要有生意上往来,只要保持合法的公司关系即可;
 
4. 没有特别规定需在美国投资多少金额,不论公司规模大小皆可在美国设立公司、安排人员赴美。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成功办理L-1;
 
5. 办理时间短,周期快。
 
案例剖析:L-1B 跨国企业技术人员调派成功案例【分享】
 
三、L-1B签证申请条件及流程
1. 提出L-1B签证申请的公司应具备的资格
只有跨国公司才有资格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B。这类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或美国公司,或一合法的商业实体(Entity), 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parent company)、分公司(branch)、子公司(subsidiary)、合资公司(joint-venture)或附属公司(affiliate)。要求是必须有一公司现在或将来在美国从事营业,从而需将位于美国之外的公司的某些职员调转来美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不必一定要从事与其在海外的母公司相同的业务,但当母公司专业人员持L-1B签证在美国工作时,母公司必须在海外继续开展业务。也就是说当调动的人员在美国工作时,其母公司必须依然存在和正常运营。
 
2. 新成立分公司申请L-1B签证的法定条件
如果被调派的雇员并非转调到现存的美国公司,其真正的目的是要进入美国设立一家新公司,以进一步拓展海外母公司的业务,那么该海外公司在所派雇员停留美国工作期间,必须要保持其本身的业务正常发展。
 
所设立的新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所需具备的因素包括:投资的数额、拟议的人事结构、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办公场所的租用、以及该外国公司的作业能力。
 
3. 被调转人员的申请资格
“被调转人员”必须在过去三年中(指申请之时算起)在中国公司受雇整整一年。如果在那一年中在美国停留若干时间,则要将那部分时间扣除以满足在外国公司工作整整一年的要求。一般情形下,移民局不允许两年的半工(Part time )加起来而满足一年整工的要求,除非半工都是在同一公司系统而且加起来满足一整年。
 
如果该外国人已在美国以H-1B身份为同一雇主工作,移民局则视申请H-1B时的情况而决定是否符合整整一年规定。
 
被调转人员在提出申请L-1B签证的前三年中至少应有一年在美国之外的有关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全职工作一年的经历。新雇员在海外公司提供专业技能服务满一年之前,一般是不会被调动工作的。对于在美国境内的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只要这个公司依然充满商业活力并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新调来的雇员的工资。
 
美方的有关公司必须在L-1B受调派人员被调转来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做生意”(指经常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受雇关系必须是实际上的雇佣关系,并非代理人(Agent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单纯为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而非雇员并不符合资格。
 
4. 有关被调转人员工作职责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的定义是指具备有关公司的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方面知识者以及对公司的生产或营运流程有着较高熟悉程度者。
 
 “专业技能”:
a. 具备有助于提高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知识
b. 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
c. 担任过海外公司核心雇员并在能够提高公司生产力、竞争力、形象和盈利水平的职位上被委以重任
d. 具备只有从前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中才能获取的知识
 
“专业知识” (Specialized Knowledge):
a. 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
b. 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的高度了解以及其它对公司业务有利的特殊知识或者专长;
c. 在涉及对公司产品、服务等事项的特别知识时,调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的,而不能仅仅是技术工人。

案例剖析:【成功案例】IT技术人员2个月L-1B批准

L-1B签证申请流程:
1. 美国公司提出L-1B签证申请
2. 受调派人员在海外领事馆申请签证
 
领事在审核签证申请时,考虑的重点是受调派人员的海外母公司的状况和受调派人员是否具备在美国公司工作的能力。如果领事在这方面感到满意,签证即可获准。
 
针对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在领事馆面谈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 跨国公司的调派人员所调往的美国分支机构不必一定要从事与其在海外的母公司相同的业务,但是必须证明被调派人员持L-1B签证在美国工作时,母公司必须在海外继续开展业务。也就是说当调动的人员在美国工作时,其母公司必须依然存在和正常运营;
2. 被调派人员在申请签证前的三年中,至少为同一雇主或公司在美国以外的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因此在面谈时应该拿出在过去三年种被调人员在美国之外的有关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全职工作一年的经历证明材料;
3. 该外国人的学经历(学历&经历)是否真实,例如申请人的学历、文凭或者申请人所受专业培训,持有的技能资格证书;申请人的最近工作经历、职称是否属实等等;
4. 该外国人对所提供的工作是否能够胜任?具体提供证明说明该外国人曾经有关于此工作的经验,以及以前的雇主对该外国人做此方面工作的良好评价,该外国人有关于该工作的权威认证能够充分证明其完全能够胜任的资格;
5. 如何证明该外国人能够达到该工作所要求的标准,比如,该外国人了解某一市场,并且对该市场的那一个行业有丰富的经验;
6. 该外国人和配偶子女的关系证明,如何能够证明其配偶和子女是真是的:例如结婚证明,公证信,孩子的出生证明,家庭合影照等;
7. 如何证明雇主的经济状况,目前的税单、财务报表等能够说明该雇主有能力支付该外国人的工资。

四、L-1B签证延期
延期居留受益人的资格:
1. 通常受益人
a. 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L-1B持有者,以专业人员身份在美国公司工作满3年后,可申请延期居留2年,最长居留期限可达5年。
b. 如果该专业人员在5年居留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被任命为行政主管或经理,则其可享受最长居留期为7年的待遇。但其必须提前通知移民局并重新申请L-1签证,然后利用重新申请的L-1签证(内含对工作职责变更的解释)来申请延期居留。
 
2. 赴美开办新公司者
如果是赴美开办新公司者,首次居留期为一年,如果一年内公司正常经营境内外业务,则也可申请延期居留。
 
3. 不合格的延期居留受益人
a. 在申请延期居留时L-1B合法身份已过期且不能对其延迟申请给出合理解释者,必须在境外重新申请L-1B非移民签证;
b. 身份失效后在美国境内非法滞留者必须回其国籍所在国重新申请L-1B签证;
c.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第三国领事馆不能为非该国公民的外籍人士办理签证申请;
d. 在美国境内非法居留超过181天者将视其非法居留的时间长短而相应被施以三年或十年不得入境美国的处罚。

如果L-1B持有人在延期申请未决时到美国境外旅行,移民局不会视其为放弃延期申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L-1B身份者在旅游结束返回美国时也有可能遇到被拒绝入境的问题,比如他的签证已到期或者其签证为一次入境签证,若是后者,则其需要在境外重新申请签证方可再次入境美国。
 
根据移民局的规定,L类签证受益人不需经过批准即可为申请人工作;提出延期申请后,受益人在申请未决时可以继续工作长达240天的时间。如果240天内移民局仍然没有下达批准通知书,则受益人将失去在美国继续工作的资格,其必须等到移民局批准其延期申请后才能继续工作。
 
经过一系列审核,如果移民局服务中心认为延期申请符合条件,将发出I-797A批准通知书,申请材料全套副本将由国家签证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领馆。 
 
如果申请被拒,申请人没有上诉的资格。如果此时受益人在美国境内的有效居留期已到,即使有恳请移民局重新考虑延期申请的举措,美国安全局仍然会要求其离境,甚至最后会遣返其离境。
 
当延期申请获得移民局的批准并且收到I-797A批准通知书后,受益人须更新其L-1B签证,过程和第一次申请签证相同。受益人持批准通知书到其第一次获得签证的海外领事馆重新申请L-1B签证(由美方公司出具的延期申请请求信将有助于更新签证),受益人每一个家属的签证须单独申请。注意:受益人必须在签证更新以后才能去美国境外旅游。
 
五、如何由其他签证改变为L-1B身份
1. 概述
如果已合法进入美国,而想改变现有的非移民身份,可以在美国提出申请,或回国向当地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重新申请不同类别的签证。在多数情况下,建议不在美国办理改变身份的手续。在你改变了身份之后,若需要到其它国家再返回美国,那你回美国前,仍得向当地的美国领事馆申请一个能进出美国的新签证。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提出改变身份的申请则是可取的。例如,在你的国家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有某种政策使签证很难获得,权衡利弊,在美国办理改变身份就更好一些。另外,比如改变为L-1B身份,不但能延长你在美国的留美时间,甚至可能加速你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和批准的进程。
 
按照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被批准入境的非移民者,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可以将自己的非移民身份改变为L-1B身份。

2. 适合人群
在申请由一种非移民身份改变为L-1B身份的情况中,最常见的由B-1身份改变为L-1B身份

从B-1签证变为L-1B签证,就是从短期访美签证转换到跨国公司专业人员的非移民签证。它一般有两种情况:  
a. 若持B签证入美的外国公司专业人员符合L-1B受益人的条件,他/她可以事先联系一家有意在美设立分公司拓展北美市场的外国公司,并促成该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然后该B类签证的持证人就可以以该公司在美分公司的职员身份申请L-1B签证。

b. 一些外国公司想在美设立分公司扩大业务范围, 需要调派某专业人员前往实地操作,但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该中国公司在美国还没有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则该中国公司的人员不能申请L类签证赴美。因此,很多此类公司可以先派专业人员以B-1签证赴美,已达到先进入美国的目的。当他们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后,这些人员就可以委托律师向移民局申请将 B-1身份变更为L-1B身份,从而留在美国继续他们的工作。

注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公司,一般须提供一些母公司的基本数据,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等。公司的注册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都可由律师代办,注册资金由于移民局没有具体限制,一般有2万美元就可以。但事实上,资金越多就越有利于申请被批准。
 
第二种由H-1B身份改变为L-1B身份
从H-1B改变身份为L-1B,就是从具备专业知识人员的短期工作签证改变到跨国公司专业人员的非移民签证。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a. 两个公司原来没有股份关系:
H-1B的持证人在美国工作期间,其美国雇主与海外跨国公司产生了控股关系(如合并,收购等),并获得了控股权。同时,所有其他申请L-1B的条件也都符合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可以为其申请改变为L-1B身份。
 
b. 两个公司原来有股份关系,但母公司对子公司没有控股权:
(1) H-1B的持证人在美国工作期间,其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的控股权由不超过50%到超过了50%。同时,所有其他申请L-1B的条件也都符合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可以为其申请改变为L-B身份。
(2) H-1B的持证人在美国工作期间,其美国雇主与海外跨国公司的股份关系由无控制权变为有控制权(有时一个公司的股权分配比较分散,可能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都不满50%,则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就是控股方)。同时,所有其他申请L-1B的条件也都符合的情况下,美国公司可以为其申请改变为L-B身份。

注意:改变身份的批准书不必从移民局寄至使馆,但在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必须出示 I-797 表的原件。
    
3. 不能申请改变身份的人群
若申请改变身份者在送件期间其原身份过期,那么他必须在国外申请L非移民签证(除非他能证明他符合可以延缓改变身份的特殊情况)。

另外,申请人在美国非法留境超过了最大规定期限(181天及以上)后,一旦他们离境,将被拒绝再次入境美国。同时,根据非法留境时间的长短,他们分别将在3到10年之内不能申请任何移民及非移民签证。
 
注意: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由于发生了某些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情(如意外、生病等),使得改变身份的申请人不得不延缓改变身份的申请。申请人应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确实存在该情况。
 
总结:
2015年移民局发布了L-1B签证最新备忘录,将L-1B审核标准放宽松:
1. 明确界定L-1B的申请资格作为移民局官员判断是否发送签证的标准;
2. 放宽申请者的“专业知识”标准;
3. 取消“外派人员具有的知识、技能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很难找到的”这一要求;
4. 任何行业/职位都可申请L-1B签证(前提是雇主在L-1B申请中详细描述这份工作需要“专业知识”)。
 
之前L-1B审核标准放宽,拒绝率下降,但现在又有收紧趋势,难度加大。移民局对L-1B案件的审理相当严格,因此受益人应该要有自己的律师指导申请文件材料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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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L-2:L-1配偶及子女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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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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