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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签证豁免申请程序
浏览次数:5970    添加时间:2005/5/14    来源:Jae Xia

  

完成J签证持有人回国居住两年的豁免申请需要经过四个步骤:

第一步:欲申请回国居住两年豁免的推荐信,申请人必须填写一份个人数据表(可点击http://travel.state.gov/DS-3035.pdf 下载),并将填写完整的表格,两个标准尺寸并且邮资已付的回邮信封和申请费用(支票或汇票,付款款头应为:美国国务院)寄往美国国务院的豁免审理处:

  • 邮寄服务:      

U.S. Department of State/ Waiver Review Division
P.O. Box 952137
St. Louis, MO 63195-2137

  • 邮务专递(急件)服务:

U.S. Department of State/ Waiver
Review Division (Box 952137) 1005 Convention Plaza
St. Louis, MO 63101-1200

    请注意:请在支票或汇票背面注明申请人的全名、出生日期及社会安全号码(如果有);汇票必须由美国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出,并可兑现为美国货币;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居住在美国境外,汇票必须由美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开出,可国际通用,并可兑换为美国货币。

    第二步:一旦美国国务院豁免审理处收到申请人所寄的个人数据表,就会用已提供的回邮信封寄给申请人一个案件号码和申请说明(包括申请豁免所需准备的文件清单)。在收到案件号码后,申请人必须在其提交的所有档及将来写给该部的所有邮件的外信封上注明完整的案件号码,否则其提交的文件就会被退回。

    第三步:申请人应依有关的要求提交文件及信件。在豁免审理处寄给申请人完成案件审理所需的文件清单之后(上述第二步中的文件清单),将不会再次要求申请人提交那些未提交的档。但是,申请人有责任确保其卷宗的完整性。申请人可用完整的案件号码拨打(2026631600来获知其案件的进度情况。

    申请人应该同时提交所有档。一些信件,如申请人所属国家政府出具的不反对No Objection)声明,必须通过大使馆直接提交给豁免审理处。此类情形下,申请人必须要求大使馆在不反对声明及邮寄至豁免审理处的信封上注明完整的案件号码。如果第三当事人同意,申请人可以通过第三当事人将所有档提交给豁免审理处。但是,请注意,提交给豁免审理处的所有档及信封上必须清楚地注明案件号码,否则它们将被退还给申请人。

    第四步:在审理程序的最后阶段,豁免审理处会直接将其建议发送给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人将会收到建议的复印件(邮寄至申请人个人数据表上填写的地址)。如果申请被拒,申请人将被直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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