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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纳税规则
浏览次数:6121    添加时间:2008/5/12    来源:Tracy Yuan

长期以来,美国高等教育研究所、教学医院及研究所都通过J-1交流访问者计划与国外学生、教师、教授、研究学者、专家、外国医师以及其他短期国际交流者进行交流。不过,很多人还是不熟悉针对J-1交流访问者的特殊纳税规则及他们可能面临的一些陷阱。USLawChina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了外国人在美国纳税的一些基本规定,这次将综合会计师的意见,针对J-1的纳税问题进行介绍。

针对J-1学生的5年规定和J-1非学生的4/7年规定

由于征税政策的原因,J-1交流访问者在来美的一定年限中,在美的停留时间不计算在183天居住公式(183-day-residency formula)内,所以比其他非移民作为非居民的纳税时间长一些。不同的J-1类别,税务申报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税务方面,J类交流访问者分为两大类:J类学生和J类非学生(包括教师、教授、研究学者、专家、受训人员等)。J类学生属于学生范畴,在五年内都不受183天公式的影响,可以维持非居民的报税身份:美国以外地区或国家的收入、奖学金都不必申报;美国学校提供的应课税奖学金、补助则还是需要申报。

J类非学生中,如果是由外国雇主雇佣、全部收入都来自外国雇主支付的薪金,他们在美国的前4年不受183天居住公式的影响。

针对非居民的給付扣缴和申报

非居民在美的收入需扣交30%,对非居民外籍员工的薪金支付有例外。非居民如以FJMQ身份在美学习、培训或进行研究,他们的非补偿性奖学金和助学金有例外规定。他们收到的应课税补助收入是以较低的14%税率报税。

非居民报税,要有社会安全号码(Social Security Number)或个人报税识别号码(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ITIN);须填具两项表格:(11040NR 1040NR-EZ及(2)个人资料表(Form 8843),证实申请人的非居民报税身份。J-1学生在申报应课税奖学金时,须以薪资所得报税,学费无法以“教育支出”(qualified educational expenses)抵税;但自学校所获得的学费减免(tuition remission or reductions)奖学金,可不必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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