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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

S. 1932规定对EB类受益人的配偶及子女的影响
浏览次数:4665    添加时间:2005/11/7    来源:Maggie Wang

 

S. 1932规定,EB直接受益人的跟随人员,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移民签证不占用签证配额。有人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配偶和子女肯定是要占用签证数量,那么这签证数量从何而来呢。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出于对美国移民配额系统的误解。在当前移民系统下,所有职业移民申请都在优先类别之中,因此受配额限制。然而,在家属移民系统下,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都不受配额限制,美国政府给此类受益人发放绿卡没有数量限制。相同的,S. 1932规定下也允许EB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申请时不受配额限制,不同的是除非EB直接受益人的I-140申请符合条件,否则其家属和子女不能够递交I-485申请。另外,除非直接受益人的I-485首先或同时获得批准,美国政府将不会批准其家属的I-485申请。所以,他们(家属)仍然是附属受益人,其命运要依附于直接受益人,只有直接受益人符合要求,获得了绿卡,家属才能跟着拿到绿卡。

因此,配偶和子女不能够脱离直接受益人的移民申请程序而单独获得绿卡。在跟随手续下,当直接受益人I-485申请获得批准后家属的申请才能获得受理,而直接受益人又是受优先签证配额系统制约的。除非签证配额排期等到,直接受益人的I-485申请获得了批准,否则其家属的申请也不可能获得批准。说他们(家属)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只是说他们不占用特殊优先类别的配额而已,实际上间接的仍受签证配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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