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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区域中心(RC)你了解多少?
浏览次数:8660    添加时间:2012/6/29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国EB-5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是目前市面上最常见的投资移民项目。截止到今年5月,美国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共225个,RC列表: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5af9bb95919f35e66f614176543f6d1a/?vgnextoid=d765ee0f4c014210VgnVCM100000082ca60aRCRD&vgnextchannel=facb83453d4a3210VgnVCM100000b92ca60aRCRD

区域中心获得移民局批准就表示项目有保障了吗?是否就带有了官方色彩?移民局批准到底意味着什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就投资人对于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的一些迷思做出了回答,USLawChina将问答整理如下:

1. 移民局认定区域中心(RC)是什么意思?
移民局对某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Business Plan)及相关的计量经济模式(Econometric Model)、所在地(Location)、拟议的就业机会创造(Proposed Job Creation)等审核后,认为该投资项目符合法定的“实验性投资项目(The Immigrant Investor Pilot Program)”的要求,从而认定该投资项目为区域中心(RC)项目。

2. 所有获得移民局认定的区域中心(RC)项目都能运作吗?
不是的。实际上,只有少数获得移民局认定的区域中心(RC)项目能够运作,并作为获准I-526投资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的依据。而能够作为获准I-829去除条件式投资身份申请(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之依据的项目则更只有极少数。

3. 移民局是否有法定义务或责任对区域中心的管理层进行背景调查(Background Checks)?
没有。移民局所有EB-5申报的材料都是一种形式审查,并不会实质取调查某一个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是否具备实际的操作性。

4. 移民局会对区域中心(RC)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吗?
不会。移民局会向对区域中心(RC)项目发出问卷表收集信息,但移民局对收集到的信息会作何处理,并不明确。

5. 移民局会公布运作的区域中心(RC)项目名单以及这些项目的I-526以及I-829申请获准情况吗?
移民局会公布获得认定的区域中心(RC)项目名单,但不会公布哪些项目可运作的,也不会公布这些项目的I-526以及I-829申请获准情况。

6. 若移民局批准了某个区域中心(RC)项目,那么该项目中的所有新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 NCE)都能自动获准吗?
不能。每一个新企业都必须满足相应的投资额及就业机会创造的要求。若新企业投资其它方面的生意,那么这项投资也必须满足就业机会创造的要求。

7. 若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一直没能做起来会怎样?
I-526申请可能获准,但I-829去除条件式身份会被拒绝。

8. 若申请被拒绝(I-526或I-829),投资资金会退还申请人吗?
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取决于投资人与区域中心(RC)所签订的合约。有些与区域中心(RC)在I-526申请获准前将投资资金暂时保存在第三方监管账户中(Escrow Account),有些区域中心(RC)则不会。到了I-829阶段,申请被拒绝,会否退还投资资金,就无法确定了,因为根据移民法规定,为了获准最初的I-526申请,投资资金必须有风险(at risk)。

9. 若移民局拒绝了I-829申请,会怎样?
投资人可在递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过程中向移民法官(Immigration Judge)递交一份新的I-829申请。若仍被移民法官拒绝,可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以及联邦法庭(Federal Court)上诉。若败诉,投资人将被驱逐出境。

10. 若I-526申请获准,新企业亦开始运作,但是项目因资金不足或遭遇自然灾害无法如期完成,会怎样?

若新企业有实质变化(material change),那么I-829去除条件式投资身份申请将被拒绝。“实质变化”可能是与商业计划之间细微的偏离,例如未能如期完成就业机会的创造,或其它更大的偏离。遇到这种情况,USCIS会让RC和投资人来说明,以决定原计划外的偏离哪些是可以接受的。

11. 若新企业破产,会怎样?

投资人极有可能血本无归,并进入递解出境程序。

12. 若新企业无法照递交的商业计划实施运作,是否有区域中心(RC)/投资人与移民局进行对话的机制?
目前还没有。

13. 若在同一企业上,有其它人的申请被拒绝,区域中心(RC)或移民局是否有义务将这一信息告知投资人?
没有。

14. 移民局会与投资人和/或区域中心(RC)共同努力维持投资人在美的合法身份吗?
不会。

15. 某一地区在开始时符合特定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资格,但之后不再属于特定就业区,会有这样的情况吗?
有可能。特定就业区TEA的认定时间是以递交I-526或投资的时间中较早的一个为准的。之后如果发生变化,不再属于TEA,投资门坎也将由50万美金提高到100万美金。然而,如果新企业的投资金额由50万骤增到100万的话,区域中心(RC)会很难遵守证券法来募股。

16. 做新企业的第一个或最后一个投资人,是明智之举吗?
并非如此。投资人应向区域中心(RC)咨询要投资的RC是否获得预先批准(pre-approval),新企业是否已有获准的I-526。尽管先前批准的I-526不能保证之后的申请,但仍可看出一些端倪。投资人可能不愿成为新企业的最后一批投资人,因为之前创造的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direct or indirect employment)可能都已计入先前投资人名下。就业机会的不足对最后一批投资人有潜在的影响。

17. 区域中心(RC)要求投资人用区域中心(RC)的律师吗?
各个区域中心(RC)的要求不尽相同。有的要求所有投资人的申请全部由RC的律师准备并送件。有的RC允许由任意律师或经RC同意的律师准备申请,但在送件前必须经区域中心的律师审核。有的区域中心允许任意律师准备申请并送件。

可能不少投资人会认为,既然EB-5项目已经为移民局所通过,那项目就应该是真实的、并且可行,但是从上面的问答我们不难看出,移民局对于EB-5项目只是进行一个形式审查,也就是只会针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不会对项目进行实际的审查,因此项目首先在移民局通过并不能代表什么。单纯的计划法案做起来相对容易得多,但是要真正取实施一个方案就没那么简单了。很多时候,区域中心给出的项目都可能是我们自身不是很熟悉的行业,再加上自身可能对美国该行业的市场不甚了解,因此很难去掌握这个风险,前期的投资能不能收得回来根本没有办法去预测。可能有人会认为,只要能拿到绿卡,投资能不能收得回来都无所谓,可关键是如果投资的项目没有按照预定的方向发展的话,拿到绿卡是不可能的。

 

在区域中心(RC)之外,还有传统的EB-5个人投资移民方式,往往是在美国成立投资人自己的公司,自己管理或交由管理公司运作,最后也能成功获得正式绿卡。这种方式要根据投资人的个案情况来评估和考虑。

 

为帮助您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将获得正式绿卡的可能性提升到最大,USLawChina携手美国移民律师、美国商业律师、美国会计师、美国征信机构、美国公司等经过数个月的协商,已推出了一种新型的EB-5投资移民项目,USLawChina将在下面的文章具体介绍。

如果您已投资了RC项目,USLawChina可提供“监督RC,保障投资金额”的服务,包括审阅RC成立的文件、RC与您签订的合约、RC的月/周报表、对RC经营情况进行征信调查、50万/100万五年投资的监管、代表您与RC进行还款/继续投资的协商。详见:http://www.uslawchina.com/tsfw_rc_fw.asp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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