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4日,移民局宣布对需要劳工证的I-140申请实施新的申请程序。职业移民中的EB-2、EB-3(NIW和schedule A除外)申请I-140时需要递交批准的劳工证。移民之所以实施新的申请程序,主要与劳工部2007年5月17日发布的新政策有关,劳工部的新规定对I-140申请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2007年7月16日之前用替代劳工证向移民局申请I-140
移民局将会继续处理2007年7月16日之前递交替代劳工证的I-140申请,但是不会接受I-140替代劳工证加速申请。
为了跟现在的政策相一致,如果不能递交批准的劳工证原件,所有的I-140申请将会遭到拒绝;除非:
1) 劳工证原件已经在之前用来申请了另外的I-140;或者,
2) 提交I-140的雇主正在申请劳工证副本(Duplicate Labor Certificate)
在2007年7月16日之后用替代劳工证向移民局申请I-140
如果I-140的受益人与批准的劳工证受益人不一致,移民局将拒绝这类申请。
批准的劳工证的有效期
劳工部的最终规定对2007年7月16日之前和之后批准的劳工证都规定了有效期。如果用失效的劳工证申请I-140,移民局同样会拒绝。
当然,对上述情况,移民局也有例外(exception)规定,如果想进一步研读例外规定,可以登录移民局网站(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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