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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

移民局对Permanent Position的定义
浏览次数:5967    添加时间:2006/6/12    来源:Sadie Fan

 

雇主为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申请EB-1类移民时,需提供永久职位(Permanent position)的证明。关于永久职位,以前有诸多误解。移民局近日又发布备忘录,指出永久职位是指:

1.终身教职(包括副教授和教授,即tenured professortenured associate professor)、或预备终身教职(一般指助理教授,即tenure-track assistant professor),或

2.在外籍受益人的学术研究领域有“永久”(Permanent)的研究职位。

所谓“Permanent”,是指“either tenured, tenure-track, or for an indefinite or unlimited duration, and in which the employee will ordinarily have an expectation of continued employment unless there is 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即提供的职位必须是终身教职、预备终身教职、或其他无聘用期限的工作;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该雇佣关系会无限期一直持续。

移民局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大部分雇佣条款提到工作职位都是可以随意终止(terminable “at will”),即使这一工作实际上将会一直延续。“工作终止的正当理由”(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的条款用得比较少,因为它可能使雇主面临法律或商业方面的问题。但是,也不能简单的因为提供的工作中没有“工作终止的正当理由”的条款就否决EB-1申请。

提供永久职位的雇主必须证明:聘用是无限期的;而且,从职位本身的工作内容来看,工作时间一般会延续。如果工作时间有限,比如由赞助方资助的职位,移民局在裁决时会视情况而定。如果这个职位的工作时间通常会继续延长,或者资金的资助期限通常会续期,那么这个职位也符合移民局“永久职位”的规定。

关于终身教职和预备终身教职,移民局在裁决时不必审查聘用合约里是否有“工作终止的正当理由”的条款,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否决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EB-1申请。移民局会继续全面审查的是:一个职位的性质是不是终身教职和预备终身教职。移民局绝对不会把终身教职和预备终身教职,与临时的、附属的、限期的职位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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