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这一难题,我们决定申请“公告送达动议(Motion to Serve by
Publication)”。我们对自己的能力颇有信心,因为我们律所过去已经提供了不少此类服务,且全部都成功。我们帮助易先生撰写了一份个人陈述,描述了易先生在分居的这12年里,为寻妻所做的各种努力,包括通过各类网站寻找、发动亲友寻找、美国邮政服务寻找、旧址寻找等等。然而,均告无果。此外,易太太没手机,也没工作,所有寻她的途径都被切断了。因此,我们帮助英语水平非常有限的易先生解释了为寻妻子送达离婚文件做的各种努力。终于,法官批准了这一动议,我们得以通过公告向妻子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