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案件争论的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汽车的财产属性。贺秀娟律师上次写到离婚中的不动产分割问题;这次,贺律师通过该案例将向读者介绍美国离婚夫妻间赠送财产的分割。该案中,妻子用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为丈夫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并作为礼物送给了丈夫,一审判决认定该车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但二审却驳回了一审的判决,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究竟是为什么呢?贺律师带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Buie 和Neighbors这对加州夫妻,于1999年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很好,所以,妻子就在丈夫生日前夕,用自己账户里的钱为丈夫购买了一辆价值近6万美元的保时捷汽车,并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了丈夫。可是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要离婚,开始为这一财产争论不休。于是,妻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该汽车是妻子作为礼物送给丈夫的,所以它已经转变为丈夫的个人财产。并进一步解释到,虽然家事法第852条(a)项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转为个人财产,必须要双方书面声明。但是,依据家事法第852条(c)项的例外规定,当该共同财产具备两个条件时,不用双方声明也可以转为个人财产,即:1)具有个人性质的有形物品(tangible articles of a personal nature),如衣服,珠宝,首饰等等;2)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实质性价值的物品。一审法院认为,该保时捷汽车满足这个例外规定,是具有个人性质的有形物品,所以,它已由共同财产转变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妻子Buie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妻子认为一审法院将保时捷汽车归类为丈夫的私人财产是错误的,根据家事法第2640条(b)项,该汽车是她用自己的私人财产购买的,所以她有权利从中得到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1)根据民法5110.640,汽车不应当被认为是具有个人性质的财产,因此,一审法院将保时捷汽车归为丈夫Neighbors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基于妻子Buie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了这辆汽车,她有权从中得到补偿。根据家事法第2640条(b)项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除非其中一方放弃从中得到补偿的权利。本案中,妻子并没有放弃补偿的权利,于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
贺律师提醒读者:在众多的离婚纠纷案中,财产分配往往是最常见的;除了不动产,动产牵涉的问题往往也很复杂,比如本案中妻子赠予丈夫的汽车或其它贵重物品。想要正确计算这些财产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对方的律师可能考虑得比你更加周全,从而让判决结果倾向于对方。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位资深专业律师帮您理清棘手的离婚官司不失为明智之举。
编译:Carol Cui
英文供稿人:贺秀娟律师
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执业,专精家事法案件,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及受邀于各大学、机关团体作专题演讲及法律研讨会。多次因热心公益及服务小区获奖,曾参与的项目包括:为受家庭暴力妇女开的讲座担任讲员、为低收入客户提供免费咨询及代表出庭、及在法庭担任双语即席翻译等。
贺秀娟律师在家事法方面承办的案件包括离婚、婚前、婚后协议、及协议离婚的咨询及协调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近年来,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在离婚过程中,试着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已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帮助客户和对方达成协定,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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