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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配偶的继承问题
浏览次数:5697    添加时间:2006/8/7    来源:Helen Xu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嘱剥夺了配偶的继承权,大多数州都允许生存配偶可以无视(或放弃)这个遗嘱,而得到所谓的强制份额(forced share)。这些州的法律对配偶可以获得的数额规定的很明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会产生问题。

在以前,生存配偶放弃遗嘱而得到一个强制份额的权利只适用于死者的遗产认证财产(probate estate),很多州现在仍然如此。但是,现在新的趋势把这个权利增至所谓的“扩大财产”(augmented estate),它包括了非遗产认证财产(nonprobate property),比如已故配偶放在信托里的财产,死者与他人联合共有的特定财产,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已故配偶在死亡前的两年或三年内做出赠与的财产。

在那些生存配偶的权利只适用于死者的遗产认证财产的州,一方配偶剥夺另一方配偶的继承权也很简单,只需使财产成为非遗产认证财产即可。通常,配偶放弃遗嘱而取得强制份额的选择权(election),必须在遗嘱提交到遗产认证法院并且任命了遗嘱执行人之后的一个特定期间内行使。除非遗嘱本身因其他一些原因而被攻击,否则在此之前几乎做不了任何事。

通常,需要等到遗嘱提交并被法院承认为死者的最终遗嘱。此时,法院就任命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然后,生存配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他/她选择获得法律规定的份额而不考虑遗嘱规定的书面请求。这个时间要求通常是很严格的,必须小心遵守。

很多州要求只有当生存配偶有足够的生存时间才能做出这个选择,而其他州则规定只要配偶在死者之后仍生存就允许其选择。在第一种情况下,选择的提交必须不迟于已故配偶死亡后的六个月,那么生存配偶若在死者死亡后的六个月内死亡的话,就不能做出选择了。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生存配偶在先亡配偶去世后不久就死亡,生存配偶遗产的遗嘱执行人仍可以代表他/她做出选择,获取先亡配偶遗产的一个份额。遗嘱执行人获得的那个份额就转移给生存配偶的遗产。

如果有效地放弃了遗嘱,生存配偶得到遗产法律规定的份额通常要优先于遗嘱规定的其他份额,但是不优先于遗产的债务、开支和税务。那些费用支付完后的“净遗产”(net estate)就成为生存配偶获得的强制份额的基数。支付了这个强制份额之后,遗产的剩余部分才能根据遗嘱规定进行分配。

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因各州的法律而定,但是一般规则是:除非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表达了一个相反的意图,否则就是明确赠与之外的剩余遗产(residuary estate)承担强制份额的支出。当然,如果剩余遗产不够支付强制份额,就需要从其他来源获得,那么明确的遗赠就要按比例减少以弥补这个差额。

配偶获得遗产的强制份额的权利,通常很容易和生存配偶在另一方配偶无遗嘱死亡情况下获得的份额混淆。虽然在一些州,它们可能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是不一样的。事实上,除了少数几个州的强制份额等于无遗嘱继承份额之外,通常情况下强制份额都少于在另一方配偶无遗嘱死亡情况下可以获得的份额。当一个人去世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生存配偶可以得到他/她遗产的1/3到全部,根据具体州的法律规定、是否有子女以及(最重要的是)遗产认证财产的多少而不同。

除了把财产送出去以外,一个人不想给配偶留任何财产的方法是很有限的。在还没有采用“扩大财产”观念的那些州,他可以设立一个生前信托,指定自己作为受托人,并把他所有的财产都转入这个信托。它可以让他在生前享用这些财产。在他去世之后,信托可以把它里面全部的剩余资产付给他在信托里指定的任何人。不幸的是,也不能完全指望这个方法,因为州法是不断地发生变化的。

他还有一个好的选择就是,给他的配偶留下法律要求的最小数额,但附加一个这样的条件:如果她试图争取更多的钱,她将会失去他留给她的这个份额。这并不一定会保证她不会得到比他留下的更多的钱,但是至少意味着,要得到更多的钱,她就必须要冒着失去他所留份额的风险。

还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不是配偶的“配偶”(普通法上的婚姻(the common law marriage))在伴侣去世后可能也有这个权利。在很多州,如果一对伴侣像丈夫和妻子一样同居达到规定的年数,那么在该州的法律看来,他们就被认为是已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生存着的普通法上的配偶就像合法结婚的配偶一样,有着相同的权利,包括放弃遗嘱而获得强制份额的权利。要想避免其中的问题,伴侣们应该考虑订立一个协议,对去世后各自的权利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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