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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
浏览次数:5391     添加时间:2005/3/5

美国的司法管辖权划分为联邦管辖和州管辖,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部门法体系。美国法院组织划分为联邦和各州系统,名称和审级也不尽相同。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皆受理。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即所谓的“联邦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州籍而且争议数额较大的案件;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和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将案件转交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限定在“不专属于联邦关系的案件”,具体划分时因为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人、属物、属事之分,所以各州又有不同的规定。

联邦系统管辖
联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同时审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主要包括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12个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分别管辖3个以上州的上诉案件。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只负责特区的上诉法律事务,以及国会指定的涉及到联邦政府部门的立法案件的上诉。


美国最高人民法院
美国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理等级,也是最高的终审上诉机构。但在指定的情况下,它也享有初审的管辖权。最高法院法官由经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后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每年的10月第一个星期一至次年6月开庭。在每年提交到最高法院的数千件案件中,法官仔细复审的却不到200件。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全国具有约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有权通过具体的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联邦系统不设立有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地方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另外,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这些行政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工关系局等。

州系统管辖
美国每个州都有独立的司法管辖系统,50州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州系统从下至上分为四个等级,即初级法院、普通管辖权承审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初级法院
初级法院州基层法院,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


普通管辖权承审法院
美国各州的普通管辖权承审法院规定不同,以佛罗里达州为例,佛州的普通管辖权承审法院是州巡回法院。该州共划分为20个司法巡回区,每个巡回区有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主要审理不属于县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也受理对县法院判决的上诉。所以说,佛州巡回法院是该州最高一级承审法院和最低一级上诉法院。处理戈尔对佛州大选结果质疑诉讼案件的利昂县巡回法院,就是佛州第二巡回法院,它管辖包括利昂县在内的6个县的审判和上诉案件。


州上诉法院
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每个州依据州大小的不同分设有不同的区域上诉法院,在处理上诉案件方面地区法院介于州巡回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之间。同样以佛州为例,佛州有5个上诉法院,每个法院分管2到6个司法巡回区的上诉案件。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佛州最高法院是州最高上诉法院,由7名法官组成。每一位法官都由州长从法官任命委员会推荐的三名候选人中选定,任期6年,可以连任。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解释州宪法和法律,复审由地区上诉法院提交的上诉案件,并制定该州所有法院的运行规则、程序并负责全州法官和律师的管理。佛州最高法院每年审判约2000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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