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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情书的点评》
浏览次数:2695     添加时间:2005/4/2

1.信首称呼:我的甜心
 
    ——对象不明。发出邀约或承诺须针对特定的主体。   
 
2.爱你一万年   
 
 
    ——显然无法履行的义务,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一个人  
 
 
    ——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无效条款。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我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   
 
 
    ——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   
 
 
5.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    
 
 
    ——约定不明。不同的主体对“幸福”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    
 
 
6.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的窗前,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如果你也爱我,就请打开你的窗。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我真的太幸福了!   
 
 
    ——重大误解。早晨开窗几乎是每天必然发生的事情。   
 
 
7.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    
 
 
    ——显失公平,可撤消条款。家庭中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   
 
 
    ——首先,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其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9.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接受任何惩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    
 
 
    ——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反法律的规定。   
 
 
10.信尾署名:爱你的小辣椒,于无眠的雨夜  
 
 
    ——没有标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上的姓名和明确的时间,不符合书证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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