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纳税人经常与国家税务总局发生税务上的争议,当税务争议行政复议无效后,纳税人将面临着如数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判定的税款,或者对争议提起诉讼的选择。在提起诉讼时,纳税人又将面临抉择。原因是,纳税人可以向联邦税务法庭、联邦地区法院、联邦索赔法庭中的任何一个提起诉讼,而不同法院的审判程序、依据的判例和法官的税务专业水平存在差别,因此审判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联邦税务法庭是“穷人的法庭”,因为纳税人不需要先支付争议税款,就可提起诉讼。该法庭的总部在华盛顿,共有19名法官巡回全国90多个城市审判税务案件,所有法官都精通税收法律和税收知识,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纳税人不需到华盛顿就可以向该法庭提起诉讼,这与联邦地区法院一样方便。在联邦税务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没有陪审员,由法官依据审判程序,努力协调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审判依据判例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和提起诉讼的纳税人所在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判决后,如果一方不服,只能向纳税人所在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联邦地区法院。在全美50个州内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处理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422节,纳税人必须先支付足额的争议税款后,才能提起诉讼。联邦地区法院实施陪审团制度,审判依据判例是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提起诉讼的纳税人所在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和该法院的判例。判决后,如果一方不服,只能向纳税人所在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纳税人在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时,被告不再是国家税务总局,而是美国政府,由司法部税务司的律师代表美国政府应诉。
联邦索赔法庭。1982年联邦主张权利法院分成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索赔法庭。联邦索赔法庭继承了原联邦主张权利法院的审判职能,总部位于华盛顿,共16名法官巡回全国审判案件,全部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纳税人必须先支付足额的争议税款后,再提出诉讼并要求返还税款。该法庭不实行陪审团制度,依据判例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原联邦主张权利法院的判例。它处理的诉讼案件包含涉及金额1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案件,被告一方是美国政府,由司法部税务司的律师代表美国政府应诉。税务案件只是该法庭的受理案件之一,从专业性上讲,该法庭比联邦地区法院强,但比联邦税务法庭差。
在美国,一般认为联邦地区法院实行陪审团制度,往往是陪审员偏向纳税人,而联邦税务法庭偏向国家税务总局;相比之下,联邦索赔法庭显得更加公平些。
美国纳税人在选择法院时,采取怎样的策略更合适呢?
首先,必须重视各法院审判时依据的判例。要仔细研究与自己案子有关的判例。第一步,查看有无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有,则所有法院都必须遵守。第二步,如果没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再看有无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如果有,联邦税务法庭和联邦地区法院都必须遵守,但联邦索赔法庭不受此限制。第三步,如果没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查看有无联邦索赔法庭的判例;如果有并且于己有利,则选择联邦索赔法庭。第四步,如果没有联邦索赔法庭的有关判例,再查看有无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如果有并且于己有利,则选择联邦地区法院。
其次,必须考虑自己支付税款的能力。虽然许多纳税人首先想到的是税务法庭,因为这里不需支付税款和罚金,但是也必须考虑到如果败诉就要支付较高的利息。如果纳税人在起诉前先支付税款,而后又获得胜诉,则政府将支付有关利息。
最后,在选择联邦税务法庭时要谨慎。在3个法院中,联邦税务法庭是纳税人选择得最多的,但败诉率也是最高的,因为该法庭的法官都是最专业的税法律师出身,纳税人绝对不是他们的“对手”。另外,纳税人向该法庭提起诉讼期间,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再次评估纳税人的税款,此时国家税务总局往往再对纳税人的其它问题进行审计,并提出新的对纳税人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