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权分立的发展历史和理念
分权的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亚里斯多德就提出了混和政体的概念,他认为国家有议事权、行政权、司法权。但亚里斯多德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各部门的分权和制衡,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但他的思想为近代分权思想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将分权思想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原则,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当时的封建专制政体中,国王享有一切权力。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英王威廉先后接受并签署了两个法案:《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条例》,确立了英国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他的一系列主张,包括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分离,立法权属于国会,英王只有执行权,且认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洛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的的革命成果。对当时的时代而言,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后来,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思想。他认为,国家应该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来组建国家政府机构。 他认为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至此三权分立思想进入成熟期,为具体操作提供了理论支持。
再到十八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人杰斐逊、潘恩、汉米尔顿等人的实践和探讨,分权制政体不断完善,并最终在美国宪法中确立,生成了一种“保障我们自由的一种简单而巧妙的体制” 。而三权分立正是经过美国的伟大试验并获得巨大成功,才获得世界的认可。
三权分立的核心理念是什么?那就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说白了,就是对人性的假设不信任,对权力的防范。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人性经不起权力的诱惑,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集中导致专制独裁,我们就对权力进行分立,不让权力集中在某一个人或是某一批人手中。分散开来的权力平等,不具有从属关系,互相独立且互相牵制。权力只能靠权力来制衡。如果说三权分立保证了美国的强盛,那么是什么保证了三权分立在美国会被历史性地选择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本位主义;其二,是当时各殖民地的经济实力均衡。
二、原因之一——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本位主义
最早,美洲大陆居住着约100多万生活在氏族制度下的印第安人。从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后,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国相继侵入北美大陆。经过一番争夺,英国获得了统治权。到1733年,英国在北美洲的大西洋沿岸陆续建立了13个殖民地。13个殖民地建于不同时期,带有不同的特点。根据各殖民地的政治特点,主要可分为公司殖民地、领主殖民地和契约殖民地。
第一类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英王詹姆斯一世于1606年4月10日颁发特许状,由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类似的还有马萨诸塞)。这类殖民地的经济是依靠移民发展起来的。该类公司的投资人先会集合一笔公司基金,主要用来装备、运输和资助移民。因为在移民中,很少人能够负担他们自己和家属的旅费,以及在新大陆安顿下来的费用。所以多是先由弗吉尼亚公司之类的殖民机构负担的。移民则同意以合同劳工的身份替公司干活。殖民公司、领主和一些家族与准备迁来的移民商定合同内容,他们为移民付出旅费和其它费用,移民则替他们工作一个时期--通常是四年到七年。服务期满以后,他们可以领到“自由金”,有时还会包括一小块土地。
第二类是领主殖民地。英国国王出于某种原因把土地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这些领主是英格兰的绅士或贵族,他们拿出一笔钱,把他们的佃户和仆人安置在国王赐给他们的土地上。领主还可以对土地再分。领主殖民地则由领主指派总督管治,但受英国法律节制。英国每年则象征性收缴租税。这类殖民地最多,包括宾夕法尼亚、纽约、新泽西、马里兰、南北卡罗来纳等。
第三类是契约殖民地,又称自治殖民地。它们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由移民们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后来,他们与英国签订“宪章”, 获得特许,取得自治权。居民自己选出总督统治,但必须依照英国国王颁布的特许状中的条款进行统治。包括罗得岛、康涅狄格等。
从这三类殖民地的形成过程中,最大的特点,就是英国政府在政治上缺乏直接控制能力。在初创阶段,殖民地大都根据各自的环境,自由发展。除了乔治亚之外,英国政府没有直接参加过殖民地的建立。英王把统治新世界殖民地的主权交给股份公司或领主,为了牵制,要求这些公司或者负责管理机构必须设在英国。但殖民地与宗主国距离遥远,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
外来专制统治的瓦解,初始于伦敦(弗吉尼亚)公司准许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居民选举代表参加政府。该公司在一六一八年颁发给公司所派总督的训令里规定,凡系种植园的自由民均可选举代表,与总督以及指派的评议会一起共同批准为殖民地谋福利的法律。这在整个殖民时期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自此,殖民地居民参加本地政府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很快,很多殖民地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最初,殖民地居民有权选举代表仅限于参加政府立法部门,移民利用这个跳板,通过民选议会。民选议会最关键的就是掌控了财政。各殖民地经过一番波澜起伏,相继建立了一项原则:不经民选的代表同意,不得课税,也不得随意动用征来的税款,甚至支付总督和其它指派官吏的薪水也不能例外。
事情永远不会一帆风顺。民众逐步确立公民权利的过程,更是他们经济上的独立性逐渐彰显的过程。经济上的独立才是自身权利的最大保障和前提追求。当殖民地上由居民选举出来的州议会掌控经济政治大权的时候,这些殖民地上的各个利益集团不再满足于一种被动地位、附庸角色,逐利的本性使得他们绕过英国而与其它各地展开了广泛的贸易。此时,英国才真正意识到它对殖民地正逐渐失去控制并影响自身利益。
当初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仅是将它看成一个原料供应地和商品的销售市场。面对北美日益的经济独立,于是不断采取控制政策,从17世纪中期开始,英国以制裁走私为名,派军舰在北美沿海巡弋,使北美殖民地的对外贸易大受影响。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控制北美殖民地生产和对外贸易的法令。如1660年英国颁布《列举商品法》,1663年颁布《主要商品法》,1699年颁布《羊毛法令》,1733年颁布《糖税法令》,1750年颁布《制铁条例》等,目的就是遏制北美殖民地的经济独立,以利于本土的资本原始积累和本国工业的发展。压制引起了武装反抗。1676年,弗吉尼亚农民起义。1688年,波士顿起义;1689年新英格兰暴动;1712年,纽约起义;1768年,宾夕法尼亚起义。这些事件使得殖民地与宗主国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1763年,英法之间的“七年战争”结束。为了弥补战争的损失,再加英国工业革命正在进行,急需大量的工业原料和广阔的商品市场,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攫夺。 1763年,英国政府颁布法令,宣布北美殖民地的阿巴拉契亚山以西的广大地区为英王室的私有财产,禁止任何人移居开垦,否则以“非法占地”论罪。1765年,英国政府颁发了《印花税法》。该法令规定,凡殖民地的商业合同、广告,以及一切文字证明文件甚至包括报纸等,都必须贴印花,方能使用和发行。1767年,英国又颁布了《汤森德税法》,规定输往殖民地的颜料、玻璃、纸张等商品必须征税。1768年,英国军队在波士顿与抵制英货的人民发生了冲突。1770年3月5日,英军再度与波士顿人民发生冲突,开枪打死数人,这就是“波士顿血案”。 1773年,英国政府为了帮助东印度公司卖掉库存的茶叶。授予该公司在北美直接销售茶叶的专利,这一做法将使殖民地的茶商损失极大。同年11月,东印度公司的茶叶货船抵达波士顿港口,波士顿民众举行示威,要求该货船驶离港口。当货船拒绝示威群众的要求后,民众于12月16日将该货船上的茶叶全部倾入海中,这就是著名的“波士顿倾茶事件”。波士顿倾茶事件之后,英国政府遂颁布法令,封闭波士顿港口,禁止该港口对外贸易,取消马萨诸塞州的自治权,任命北美英军总司令盖治将军为该州总督。同时派兵前往波士顿镇压。此外,英国重申 1765年的《驻兵条例》,英军可自由在殖民地任何地区、任何房屋驻扎,并宣布英国官吏犯罪只能送到英国去判罪。还颁布了《魁北克法令》,宣布俄亥俄河以北,宾夕法尼亚以西的广大地区并入英王直辖殖民地魁北克,禁止北美人民向西占地等。接下来的一切就都很明了,殖民地想要权利,只能用武力解决了。
在殖民地后期反抗英国的剥夺过程中,殖民地民众仍是以公民的个人权利为号召,为核心。
1765年,为了反抗英国的不合理征税,北美大陆举办过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宣称在英国议会,“无代表不纳税”。 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5个法令,包括英国军队可以强行进入殖民地民宅,取消马萨诸塞的自治地位,受殖民地指控的英国官员只能在英国本土接受审判等等,在北美殖民地引起滔天骇浪。1774年9月5日,13个殖民地的55名代表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了第一届“大陆会议”,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向全世界宣告他们的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惟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1775年4月19日,独立战争首先在最具有自由思想和独立意识的马萨诸塞打响(具体地点在列克星顿和康科德)。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决定组建大陆军。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约》签订,独立战争胜利。
1787年5月25日,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在费城召开。因为原先在《邦联条例》框架下产生的这个一院制的议会并不能起到民众所期待的功效,因为它的权力实在太小。比如,在组建海军、招募军队等,就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州”同意。因此,它一方面难以巩固独立战争的成果,令一方面也不能有效地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国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更不要说发展金融、调解市场,使整个联邦面临动乱、内战和分崩离析的危险。因此,在1787年的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修改《邦联条例》,因为他们认为主要问题出于此)在该次会议上,代表们超越权限,制定了联邦宪法,史称制宪会议。宪法虽然制定,但并未获得各殖民地的一致支持。各殖民地的议会在批准宪法前,都提出了类似的前提要求,即要求进一步在宪法中增加宣言式和限制性的条款,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避免政府误解和滥用宪法授予的权力,为政府实现民众幸福提供最佳保障”。故联邦宪法的第一次修正案即是《公民权利法案》,在1791年12月15日生效,该法案大量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不得侵犯,比如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情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以及不得侵犯民众的人身、住宅、档、财产权利等等。至此,公民个人权利的至高无上地位完全确立了下来。
从美国的建国历史大轮廓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一切追求的基础点或者表现形式都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或是其扩大化(以国家为单位来诉求)——对我们的暗示是,一切真正的有效保护(尤其是法律上的)都应该从公民的个人权利保护开始。反印花税、独立战争,说白了,也就是要求英国尊重他们公民的基本的经济、政治权利,赋予他们平等的地位。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用最高权威形式在联邦中确立了公民个人权利本位主义,就是为了防范出现独裁专制。
美国是 “一个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年轻的国家”。三权分立思想在美国建国初期,经过那批深受法国启蒙运动思潮影响的开国先驱的努力(汉米尔顿、杰婓逊等),才在美国开花结果。很多人把美国的繁荣昌盛归结为三权分立,看到如今三权分立的摇摆、不平衡则又心生失望,其实,这只是看到了一部分的原因,我认为真正的原因是美国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本位主义的坚持。用我们中国的术语来说,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本位主义是“道”,是原则,是最高指导,而三权分立是“术”,是方法,是技巧。三权分立说白了是对权力的分配,因为权力越集中,就越容易导致集权、专制、独裁,公权力的强势、不受限制,总有一天会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我们要未雨绸缪,等到公权力无所不为时,再限制就晚了,而且我们要事先对其进行限制。所以我们通过立法,对公权力进行分立,让分立开的各项权力平等竞争互相制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限制公权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拥有个人权利,才有发展的机会。散失个人权利,是奴役的开始。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利,我们才对公权力进行分化制衡。而三权分立制度,正恰好契合这样的目标。所以那些建国之父们才会引进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也才被北美民众真正接纳。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本位主义的坚持,是三权分立制度背后的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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