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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家庭支持法案(Family Support Act of 1988)
浏览次数:7042     添加时间:2005/4/2

1988年实施的家庭支持法案旨在针对不负责任的父母强制执行子女抚养命令(Child Support Order),以及通过扩大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机会来减少父母对于抚养费及社会福利的依赖程度。从而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美国的福利体系(Welfare System)。
 
在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方面,该法案实施后,在全美各州所有新制订的以及修改后的子女抚养命令必须含有工资收入明细表(Wage Attachments 或工资冻结条款)。并且该法案鼓励各州通过亲子关系鉴定(Paternity Test)的方式来建立生父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依据。法案要求各州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计算抚养费的公式,并且以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为依据,决定应付的抚养费数额。法案甚至要求各州对不付抚养费的父母建立自动追踪和监控系统。由于拒绝支付抚养费常常与探视受阻有关,对此,法案设立专项资金资助各类计划以保障非监护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
 
该法案创立了一个名为就业机会和基本技能培训JOBS (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的项目以帮助福利受益人重返职场。此项目重点帮助的是极有可能长期依赖福利的有监护权或没有监护权的失业父母。除非怀孕或正照顾3岁以下的儿童,所有接受福利的父母都必须参加该项目。需要照顾6岁以下的孩子的父母无须全时参与。但是,如果不参与,那么所享有的AFDC (Aids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福利,以及后来的“贫困家庭临时协助”TANF (Temporary Aid to Needy Families)计划的一切利益都会被取消。
 
虽然每个州项目的安排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技术培训。另外还包括在职培训(on-the-job),提供小区工作机会,以及帮助搜寻工作机会等等。同时,法案还要求各州提供为时至多一年的孩子的照顾及医疗服务,以帮助福利受益人从享受福利到工作自立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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