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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体系的几个特点
浏览次数:5968     添加时间:2007/4/17

  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产品已经成了在市场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其商品的销售量越大,信用交易的规模就越大。
  

  美国的信用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和信用产品的基本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 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公开,又称行政公开,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二、 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
 

  三、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信用产品交易秩序打下了稳固的基础。美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是消费需求,在三大需求中消费对GDP的贡献率一直在80%以上,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需求又占80%以上。居民消费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消费信贷和分期付款,即使支付现金,一般也采用信用卡形式。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自己的信用资格的关联度越来越大,如果消费者的信用等级不可信,就会直接影响借贷和购物的便利。如果信用局提供的信用产品出了问题,运用的信息来源有错误,就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在信用交易呈几何状扩张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格外重要。
 

  四、重视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为培育具有强大加工信用产品能力的新兴服务业创建了体制保障。1970年以前,美国的评级机构为债务发行者无偿地进行评级,然后把他们的评级分析报告卖给投资者。不对发行者收取费用使评级机构处于一种独立地位,有助于它的公正性。在1970年经济萧条时期,由于PennCentral对价值820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违约,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很大打击,债务发行人急需通过信用评级确立自己良好的信用。从这之后,评级公司将向投资者收取费用转向被评级的主体。除了穆迪、标准—普尔、菲奇等评级公司的信用产品是卖给被评级者自己外,邓白氏集团公司和全联等生产企业信用产品和消费者信用产品的企业,都是直接向使用者销售自己的产品。信用产品作为商品在美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销售规模不断扩张。
 

资料来自:http://company.acmr.com.cn/teach/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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