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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老人的工作权利
浏览次数:2124     添加时间:2013/1/7

去年年底,2002年诺贝尔化学奖共同得主约翰·本内特·芬恩教授(John Bennett Fenn)去世,高寿93岁,去世前是弗吉尼亚联合大学教授。记得有关纪念文章提到他曾经因强制退休问题和耶鲁大学闹矛盾,因此我特地搜索了有关资料,现在就以此为例介绍一下美国老人的工作权利问题。
 

芬恩1940年在耶鲁大学获得物理化学博士学位,曾经在化工界任职,在普林斯顿大学工作10年之后于1962年回到母校耶鲁大学担任化学工程教授。25年后芬恩年届70,到了当时耶鲁大学的教授退休年龄,但是他认为自己的研究十分重要,坚持要继续工作,学校按照规定取消了他的教授职位,只给他一个很小的实验室。不久康涅狄格修订了本州的公平就业法,废除了教授到70岁退休的规定。当时芬恩留下的位子还没有人接任,他满怀信心申请这个本来就是自己的位子,没想到学校把这个教授职位给了他人。忿忿不平的芬恩1994年跳槽到弗吉尼亚联合大学担任分析化学教授,继续他在耶鲁开始的生物大分子电子束喷射离子化研究,为采用质谱仪对各种蛋白等生物大分子进行研究奠定了基础,并因此获得诺贝尔化学奖,也为并非名校的联合大学争得荣誉。

美国早在罗斯福总统时代就以总统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得到政府合同的企业在雇用员工时对种族加以歧视,而以立法形式防止就业歧视则始于1963年的(男女)同工同酬法,其后最重要的法律是1964年的民权法,它禁止各级政府以及雇员人数超过15人的企业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族裔而对员工加以歧视。1965年国会立法建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负责代表联邦政府对违反公平就业法律进行起诉。

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是1967年的反就业年龄歧视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这项法律保护40岁以上的人士和其他人一样有同等就业权利,包括受雇、提升、工资待遇、工作分配、培训、解雇和裁员等。和1964年民权法不同的是,员工少于20人的企业不受管辖。

1967年反就业年龄歧视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豁免,主要是出于所谓善意的职业资质,允许对雇佣员工设定年龄限制,例如军人、执法人员、飞行员、空管人员、客运车辆驾驶员等,还有电影人物本身演的就是年轻人等。当时各地大学对教授任教年龄很多有70岁的限制,也在豁免之列。但是从1978年开始大幅收紧豁免范围,到1993年大学教授任职年龄限制也不再合法。

在美国,报纸、网络上的招聘广告不但不大会有性别、身高、体重、相貌等要求,而且极不可能看到有年龄限制,因为这些基本上都是违法的。即使是有体能要求的工作岗位,公司可以列举具体的条件,例如可以搬动50磅以上的重物等,但是不能提年龄要求。在实际操作上,负责任的公司也不会变相对员工实行年龄歧视,否则一旦被举报,先不说是否能够打赢官司,诉讼本身就是一笔负担,而且会有损公司的声誉,特别是可能被政府合同招标排除在外,那损失可就大了。

我们在逛超市的时候,收银台常常有年纪绝对超过70岁的老人在为你服务。有些国家民航服务生清一色年轻漂亮的女士,人们称她们为“空姐”。而乘坐美国飞机,则常常是“空嫂”、“空大妈”在给你端茶送水,当然也有年龄不小的男士当服务生的。

还要说的一点是,根据最高法院2004年针对通用动力地面系统公司的一项集体诉讼案件的裁决,反就业年龄歧视法保护的是高龄人士的工作和福利权利,如果公司的做法偏向于年龄大的员工,并不违法。当时这家公司与工会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规定,员工如果在50岁之前选择退休的话不能享受医保福利,50岁以后退休则有权享受。以Cline为代表的年轻员工认为此举违反了反就业年龄歧视法。当时公平就业委员会支持Cline一方,但是邀请双方谈判未能解决问题,Cline等诉诸法律。这个案子从地方法院到巡回上诉法院几经反复,最后最高法院以6比3裁决Cline等败诉。

 


文章来源:美国驻华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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