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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法律教育之观感(三)
浏览次数:5967     添加时间:2005/6/16

五、校友(Alumni)与法学院筹款
“产品”“上市”后,法学院专门有一个部门负责跟踪联络调查,而且是由一位副院长负责。这一方面是为了看一看自己的质量到底如何,搞好“售后服务”,并收集用户意见,以便对现在的工艺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联络校友的感情,使他们与母校保持联系,并给他们提供关心参与母校发展的机会。这样“关心”、“参与”,当然要出钱了。所以校友是所有大学筹款的最重要渠道。法学院和整个大学每年都有一次大型的筹款活动,届时把校友以及他们的家长、朋友尽可能请来,一方面向他们通报学校过去一年发展的业绩和未来的各种计划,另一方面请他们提意见并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校友们对学校的感情都很深,把学校的事往往会当成自己的事,当然会十分卖力帮忙以报答学校的培育之恩,尽管上学时学校Charge他们那么多学杂费,一分不得少,但这些毕业生似乎没有什么怨言,而且十分高兴为母校效力。这是美国大学善于公关、善于筹款之表现。所以通常负责校友联络事务的副院长也兼管筹款。
 
校友网。每一所大学、每一所法学院都建立有自己的校友网。教育立国其实只靠政府是不行的,必须发动全社会来支持。而这一张张校友网就是发动社会各界支持教育的非常好的途径和方式。可以说美国教育立国就建立在这一张张校友网上面。
 
校友们都有自己的校友会,有校友总会,也有各届、各地区的分会。校友会有自己的机构。这也是校友间毕业后保持联络的一种方法。校友会与母校保持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基金会与职业筹款者(Professional Fundraiser)。法学院都有自己的基金会,基金会负责人大多由著名校友或学校的朋友担任,他们与院长和主管副院长保持密切联系,而且通常是院董事会成员(相当于我们的院务委员会成员),有些甚至发展成为职业筹款者(Professional Fundraiser),专门全时为学校筹款。他们在每年的筹款活动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是法学院最铁杆的支持者。国内大学的基金会会长通常由大学校长担任,其实由一位德高望重而又关心学校、热心教育事业、十分可靠的校外著名人士(最好是校友)担任较好,因为他们毕竟比校长接触外面的时间长、机会多,而且向人要钱时比较容易开口,成功的概率也较大。当然校长要给以密切配合。这样也帮了校长、院长的大忙,把他们从繁重的筹款事务中稍稍解脱一点,也可以多一位重要人士商量筹款大事。被委以如此重任的校友或朋友一定会尽心尽力,帮助校长、院长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发动更多的人参与。
 
我正好赶上杜克法学院的一个筹款晚宴,也被邀参加。来自全世界各地的几百个著名校友专程返校参加,其中包括一位从我国到杜克留学法律现在香港执业的刘先生也专程返校。入场券每张一万美元,当然一般都会多买几张带自己的亲朋好友同来。门票收入也是筹款的来源。杜克法学院筹款的目标是5,000万美元,当晚有一个校友就捐了700万美元,到我10月5日离开时已筹集到3,300万,院长非常有信心不久可以实现筹款目标。
 
法学院通过各种办法与校友保持联系。每年法学院都印刷许多宣传材料寄给校友。许多法学院都完整保留有每一届毕业生的档案,每一届毕业生毕业时与全体教师的合影照都装裱在法学院的大厅里。在杜克法学院大楼里我就看到尼克松总统毕业时与全体同学和老师的合影,当然他当时是普通学生,应该不会想到自己日后会当总统并打开中美关系大门,也应该不会料到自己会被国会几乎弹劾而不得不离开总统宝座。这里还有现在的美国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毕业时的照片,他当时应该也料不到自己日后会直接发起弹劾一位总统,使这位总统面临自己的老学长尼克松1974年面对的同样的窘况。杜克大学不愧是美国的南方哈佛,其法学院培养了很多如此的风云人物。
 
“捐款文化”。美国人似乎有捐款给大学的文化和传统。我们知道美国许多著名大学都是由一个人捐款建起来的,并最终用该捐款人的名字命名该大学的,例如哈佛大学等。美国人没有把自己一生赚的钱留给自己子孙的传统,一般都会在去世前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捐给自己的母校或教会、医院、孤儿院等慈善组织。再者,捐款者并非人人皆富豪,一般民众只要对某一筹款活动感觉有意义,都会或多或少拿出一点钱略表心意。
 
六、美国法律教育模式之特点
“本科”教育。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类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英国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的本科层次上的专业教育。当然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本科毕业后,还有不少于一年的法律职业训练,然后才可以做律师。其二是澳大利亚双学位模式,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学习,经过五到六年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其三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一些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第二学位专业教育。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所以并不在乎三年法学院学业完成后自己要拿的学位叫什么。在六十年代以前法学院的这种学位也叫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后来可能觉得不好听,对学生也不公平(因为人家已经有一个或几个本科学位甚至硕士、博士学位),因此就一下子该称博士学位,即Juris Doctor,简称J.D.。加拿大虽然教育模式同美国一样,但仍然称这种学位为法律本科LL.B.,如果一个美国的、一个加拿大的法学院毕业生到我国找工作,那个加拿大的学生肯定吃亏。国人盲目看重高学历、偏信名称使然。
 
国内对这种学位并没有合适的对应翻译,因为我国以前并没有这玩艺儿,大多译为“法律博士”。当然现在我国设立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中国日报把它译为Juris Master(J.M.),这类似美国的J.D.,在我国博士不可随便叫的。以我看译为法律第二学位或法律专业学位最为准确,这样避免把它误解为我国传统的学术性的研究生教育。当然这样一来可能学生不干,因为在我国学位高低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直接决定毕业后能否调动工作或迁徙到大城市,实现家人团聚,故关系重大。这种用人制度导致片面追求高学历的不良风气和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实在应该改革。
 
法学研究生教育。美国法学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并非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本科教育”即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国学生绝少再读研究生。法学院的高学历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简称SJD),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攻读这些高学位。硕士学(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不用写论文。所以我们听说某一个学生一年在美国就拿了硕士学位,千万不要惊讶,因为本来就是一年。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简称S.J.D或J.S.D.)要三到五年时间,关把得极其严格,近乎残酷,很少三年可以完成。一般法学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学位搞得非常非常难。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本国人读硕士、博士学位外,一般在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都马上开始工作挣钱了。再说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工作。还有在美国,要想做律师,只读法学院的“本科”即足够,而且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法律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也不可参加“律考”,拿这些高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没有多大意义,用人单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本科”教育是其核心和生命。“本科生”在数量上也比研究生多得多。
 
法律教育管理机构。美国法律教育是由美国律师公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管理的,其中主要是ABA,她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要求,因为ABA是法律工作者的行会,法学院的“产品”主要是供应给她的,她当然有权利提要求。绝大部分法学院都取得了ABA的认可,获得了ABA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法律图书馆如前所述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即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ALL),该协会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
 
法学院教育与律师资格考试。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学院的教育和律师资格考试的关系。法学院的教育虽然是专业教育,而且与学生将来的执业关系密切,但绝对不是律师资格考前辅导班,绝对不会围绕律师资格考试转。可以说,律师资格考试要考的内容法学院要教,但那些律师资格考试不考、考不到或不能考但对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极其重要的内容,法学院同样一定要教,这些可以说更为重要。因此学生绝对不会仅仅为了应付律师资格考试、拿律师牌才读法学院,因为他们十分清楚法学院教育是律师资格考试绝对代替不了的,况且没有法学院颁发的JD学位也根本不让参加考试。
 
前文提到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三大内容和目标,律师资格考试只能考到其中的一部分,学生并没有因此而只认真学习要考的内容而忽视不考的教学内容,因为他们清楚老师讲的对他们将来的工作都会有用的,像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文献检索等等,尽管这些是律师考试可能考不到的。没有这些基本的法律训练,即使有律师牌也做不好工作,就像一个没有受过系统医学院训练的人混过医师资格考试拿了医生牌同样不敢开业一样。

摘自:法律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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