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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Criminal Law)
浏览次数:6401 添加时间:2005/3/6
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而没有统一的刑法典,因此刑法(Criminal Law)适用规定比较混乱。60年代初,美国律师协会率先制定了一部刑法典,此后各州分别以该刑法典为模范修改了各自的刑法典,刑法有了较为统一的适用标准。
美国刑法(Criminal Law)的程序基础是美国宪法,也就是美国刑法的宪法制约。而所谓的宪法制约则是指美国联邦和各州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不得违反或超越美国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美国刑法程序基础的美国宪法,主要包括了《权利法案》的前十个修正案。《美国宪法》保障的是所有生活在美国的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了自由、对自由的选择,其中涉及到保障人权方面的条款则归属了刑法的体例。
美国的实体刑法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但它却是成文法。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有自己的刑事诉讼程序法规,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由最高法院颁发,但需由国会修定。州刑事诉讼程序法规通常由州议会制定。当一个罪行既违反了联邦刑法又违反了州刑法时,如何区分联邦罪行与州罪行就成了一个问题的所在,此时两个政府可能都有起诉的权力。但又因为一个人在同一罪行下不应受到两次审判,因此诉讼也就不适用由不同的法院对人的同一罪进行的不同起诉。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大多数的州虽然保留有死刑制度,但却很少执行。监禁的刑期没有最高的限度,在数罪并罚时犯罪的判刑年限可以达到一二百年。由于犯罪的数字在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目前也呈现这样的一些趋势,即减少一般罪名,刑法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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