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范畴往往是交叉的,属于商法的内容有很多也包含在民法之列,涉及到契约法、财产法方面的内容往往兼属民法与商法之列。《统一商法典》则对商事法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商事法律中较为复杂较为成熟的一部法典,包括了通则、买卖、票据、银行存款与托收、投资权益、担保权益、信用证等方面内容。其中又以公司法与破产法为两大代表。
公司法
在美国营业的商业组织中,最常见的一种形态是公司,因此公司法的规定也颇为详细。其特点是,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联营的组织形态,指不同行业之间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盈利性社团与非盈利性企业。各州均对公司法有自己的规定,公司的管辖往往也因为所适用不同的州法律。其中,公司的成立依据的是成立地法,公司的经营依据的是公司所在地法。非盈利性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社团、农业实验室等不参加盈利活动,其成员也不参加分红,因此其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别于盈利企业。公司法对盈利性企业的规定与非盈利性企业的规定均有不同,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都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措施。
破产法
破产法的立法在美国已经有近两百年的历史,在这两百年里美国国会为了力求本法符合美国变动的基本国情曾立过不少法律改变该法的内涵。近年来,破产法最大的变革是1978年通过的《破产革新法案》,与该法案有关的一系列法典被称为破产法典。美国联邦有统一的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实施后,个人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据各自情况除了破产法典之外,还有破产规则对破产法庭的程序加以规定。
在破产法实施之后,获得的一致评价是:太倾向于保护债务人。尽管如此,美国每年因为破产法的存在而获益的人也不在少数。在提出的破产案件中,案件的种类主要有正式的破产诉讼、债务清理的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以及公司改组诉讼等几种类型。
破产法的实施,免除了一部分人下、企业因为资金的不足而陷入无法拯救的困境,也避免了资金的恶性循环,造成实际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