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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如何解决投资账户设立难题
浏览次数:5871     添加时间:2007/9/22

焦点追踪
        我国寿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作用和地位近几年呈快速上升之势,一方面是因为其投资规模扩大和投资渠道拓宽,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业务种类不断增加。除传统险业务外,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业务不断拓展,年金管理更是各公司今后的业务开拓重点。但这些新型业务一般都是需要设立单独账户的,如何处理保险公司总账户和单独账户的关系就成为业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美国自从1959Arkansas州率先通过法律允许寿险公司设立单独账户以来,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基本原则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1996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确定限额版)》第一条第一节B款中规定:除非州保险法相应条款就本法的适用性做出规定,否则本法不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单独账户。该法适用于单独账户的做法有二:一是把单独账户的资产与保险公司总账户的资产加在一起;二是把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作为基数来适用该法做出的比例限制。
该示范法特别强调,除非在一个州的保险法相应条款中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单独账户的投资。可见,NAIC的意见是,如果在关于单独账户投资的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性,那么,关于总账户投资的比例限制规定就不适用于单独账户。
 
无投资保证的单独账户
         管理无投资保证的资金是美国寿险公司20世纪60年代普遍设立单独账户的动因,因此,这部分单独账户与总账户的区别最为明显。
纽约州保险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述最为明白、完整,它在第4240节中指出,对于没有投资保证的资金:保险公司可以在每个单独账户契约许可的投资范围内任意投资,本章就投资问题做出的约束、限制及其他规定不适用于单独账户的投资。在按照本章规定对非单独账户的投资进行定量限制时,不牵涉单独账户的投资,单独账户的资产也不计入认可资产。而我们知道,美国对总账户进行投资比例限制的计算基数就是一家寿险公司的认可资产
        可见,无投资保证的单独账户与保险公司总账户是基本隔离的。但在有的州也不是毫不相干。可能的联系之一是变额寿险的死亡或伤害给付保证,纽约规定:不管关于变额寿险的其他规定如何,变额寿险的最低死亡给付保证和固定的伤害保险给付资金都必须留在保险公司的总账户中管理。可能之二是启动资金,纽约规定:为了启动一个单独账户的运作,保险公司可以向一个单独账户注入资产,但对于非寿险保险公司,这笔资金应该被视为是按照非寿险资金的限制性规定投资的,对寿险公司则投资应符合对寿险资金投资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对这笔资金的具体投资要分别服从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单独账户契约。因此,从总账户注入了启动资金的变额单独账户就必然出现投资规则上的一户两制:启动资金受法律限制、变额资金受合同限制。加州规定:寿险公司可以把总账户中属于剩余资金投资的资产划入单独账户,但划入的总额不能超过该公司上一年末以下两个数据中的较小者:认可资产的1%,或认可资产减去负债、再减去必要准备金所得余额的5%
 
有投资保证的单独账户
        约州保险法规定,纽约州单独账户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提供投资保证:(1)把划入单独账户中的资产视为该保险公司总资产的一部分,并且投资符合对寿险公司总账户投资的质量标准和数量限制;(2)如果单独账户协议规定,该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不能用于支付该保险公司任何其他业务产生的负债,那么,在假定单独账户中的全部资产就是保险公司总认可资产的情况下,单独账户中的投资满足本章第13条和第14(1402节除外)的要求和限制;(3)该保险公司每年向保险监督官提交一份由合格精算师撰写的、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让监督官满意的精算意见,该精算意见证明,在考虑到上述保证可能给单独账户资产造成的风险费用后,该单独账户中的资产还有足够的金额来履行保险公司对单独账户的负债;精算意见还应附上由同一合格精算师撰写的、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让监督官满意的备忘录,说明支持该精算意见的计算过程及所使用的假定。
 
经验分析与借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美国寿险公司总账户和单独账户从初衷来讲是没有关系的,总账户负责传统险准备金和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单独账户负责没有投资保证的变额险的投资,目前的主流也是这样。但是,随着单独账户的多样化发展,目前也出现了一些联系。一是对于没有投资保证的单独账户也可能因为注入启动资金或把最低给付保障资金收回总账户而一户两制;二是对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资金提供投资保证,从而出现了把总账户规则延伸到单独账户并提供单向资金划拨的现象。
这些保持相互隔离和合理建立联系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就企业年金业务而言,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以该单独账户的资产为    基数,借用寿险公司对总账户的投资限制性规定,因为这些规则代表了保险业对有长期收益率要求的资金必须遵守的投资约束的总结。虽然可以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微调,但基本原理应该坚持,尤其是不能冒险做出承诺。
        就针对个人的投连险等没有投资保证的单独账户而言,明确其投资规则及与总账户的关系十分必要。因为就美国的情况来看,虽然与总账户隔离是主流趋势,但是,其他做法和间接联系也并未排除。正是因为多种可能性的存在,我们到底如何做就应交待清楚,以免歧义和误解。在保监会今年刚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及其实务指南中,明确了对与投连险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实行分段管理,即对投连险中进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实行单独运作和核算,而未进入投资账户的投连险资产和负债应纳入寿险公司的总账户进行统一管理;而且寿险公司也可以对单独账户注入启动资金,这些做法与纽约州保险法的规定非常相似。但是,我国对配套规则缺少进一步的明晰。比如,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注入的启动资金遵守什么投资规则;在去年颁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单一股票投资限额的计算基数也缺乏明确规定,而保险公司在实务操作中是按照总账户和单独账户额度混合计算来执行的,是否合规容易引起争论。
 
 
文章来源: 2006-7-17  徐高林   中国保险报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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