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有许多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管理机构十分健全。美国不但各级政府设有专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机构,而且民间也有消费者自愿组织起来的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例如美国消费者联盟、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和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等。美国生产消费类产品的企业,大多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性专门机构。美国全社会形成了由政府、民间、企业组成的三方互补、三管齐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管理模式。
注重宣传教育。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执法机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报纸、刊物、宣传册等,并且几乎都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有的还设有热线电话,对听力和语言有障碍的消费者专设特殊电话,可谓关怀备至。
注重抽查和检测的监督手段。设在旧金山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数十人,每年要在市场直接抽查几千种产品,约占该委员会管辖的消费产品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全年通常要处理几百起抽查及投诉的案件。案件的处理均以实验室检测的数据为依据,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可靠性很强。
职能明确,分工具体。消费者的投诉均由美国联邦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侵害的刑事诉讼,必须由华盛顿总部作出是否犯罪的决定后由法院进行处理。华盛顿总部在法院处理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法院作出判决,分工十分明确,部门之间联系非常密切,绝无互相推诿、扯皮现象。
立法体系完备。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就要通过立法解决。因此,美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很多。同时,法案一经颁布,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政府拨款数额巨大。仅美国联邦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家机构,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就为其提供4400多万美元的活动和办事经费。政府的拨款大部分用于产品检测和对检测技术、设备及设施等方面的投资。
执法力度强,权威性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机构是美国政府中颇为特殊的行政执法机关。这种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对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良好的权威性,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安•裘勒女士所说的“美国联邦政府对企业的事可以不管,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府不能不于预”。
资料来源:中国标准服务网